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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培训进修实施办法
一、培训进修的原则:
1、教职工培训进修以在职进修和业余培训为主,因特殊情况,需脱产进修的,须经校务会议批准,且脱产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2、教师以提高学历层次(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和提高专业素质水平为主;职工以达到上岗合格学历要求和提高岗位素质能力为主。
3、鼓励在职教师报考教育硕士研究生。
4、教师提高学历层次的进修,应该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各学科按教师人数的一定比例分步骤安排。“十·五”期间,按教师人数的25%优先安排学科教师报考教育硕士和教育学研究生课程班进修学习:国家级和省级骨干教师培训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推荐培训;其它学科研究生进修和骨干教师培训,都要考虑学科的合理分布。
5、学校对推荐、认可所培养的研究生和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实行契约管理。
二、培训进修的实施:
1、进修教育部组织的单考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在总人数25%以内,根据自愿的原则,由学校推荐报考。正常录取的,学校先提供50%的学费,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之后,学校再提供30%的学费。
2、学校组织的由湖南师大主办的教育学研究生课程班的进修培训,按学科分配名额,自愿报名,教研组推荐,学校审定录取。学校提供50%的学费,经考试获得学位的,学校再提供30%的学费。
3、教职工自行报考的各类研究生课程班,原则上为自费进修;教师进修专业完全对口的,获取学历和学位证书之后,可参照第1条报销学费。
4、经批准脱产进修的人员,半年以内的,国家政策工资照发,并按同级别人员标准课时(周14节)享受课时工资、校内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超过半年而在一年以内的,除课时工资、校内津贴享受一半外,其它待遇相同。要求完全脱产进修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录取后则应按规定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5、凡经学校提供学费进修培训的人员和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胜任学校聘任的,毕业或培训以后必须在学校服务8年;不胜任学校聘任或个人拒聘且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学校根据其服务年限按比例扣除学校所支付的培训费和脱产期间所享受的校内工资。
6、教职工为达到合格学历(教师本科毕业、职员专科或本科毕业、工勤人员高中或专科毕业)的进修,原则上自行报考、自费学习。半个月以内的脱产培训,经批准的可不扣课时工资(月薪)和岗位津贴。其它因岗位需要或上级所规定必须持有的(要经过考试获取的)各类合格证书、资格证书,则自行通过参加培训和考试获取。
7、本办法经学校校务会议通过,从20xx年8月1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