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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艺体活动安全十项规定
为保障学校艺体教学和活动安全,维护学校正常艺体教学和活动秩序,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艺体器械安装要牢固。每次教学、训练、课外体育活动前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要检查器械是否牢固,是否有断裂、脱落等现象,否则不得使用。严禁劣质体育器械进入学校。学校在安装器械时应远离电线、高压线等危险物。
二、学校投掷、武术器械如铅球、铁饼、标枪、手榴弹、刀、剑、棍、鞭等,使用前必须在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的带领下,到器械保管室统一领取,放置规定位置,并在教师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练习,不得允许学生随意动用器械,更不得乱投乱掷,器械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器械保管室。体育器械保管员不得随意将投掷器械发给学生。
三、在体育教学、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中,要在教师的正确帮助保护下,让学生完成动作。不得允许学生佩带徽章、别针、刀子、剪子、毛衣针、竖勾针、钉子、钥匙、发卡等锐器参加体育课和体育活动。
四、体育教学和课余训练前教师应带领学生做好准备活动,要根据学生年龄、生理等特点安排适合运动量,对体质弱的学生要做到区别对待,对有器质性疾病的学生要劝其免修体育课。
五、校内外面向学生组织的艺体活动,如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艺术节等,组织单位要于活动前派专人检查活动场所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并制定应急方案,凡没有安全保障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组织师生参加。
六、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艺术体育活动,学校要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接送师生的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驾驶员必须是专业司机,禁止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师生。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面向学校师生的艺体活动,学校一律不予组织参加,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学校和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七、学生在校期间需外出参加社会组织的艺体培训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组织单位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参加,不允许教师私自决定学生参加其它部门组织的艺体培训活动。
八、需进行游泳教学或训练的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措施,游泳场所池水必须是经防疫部门检疫合格,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救护。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允许带领学生到水库、河流等危险处进行游泳活动。学校要教育学生不私自外出参加游泳活动。
九、要加强对师生安全知识教育,使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知道基本安全常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十、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校艺体活动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学生艺体活动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建立艺体活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分工负责,明确责任,把艺体活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安全工作成为教育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防止学生艺体活动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