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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接待工作的规定
为规范学校来客接待工作,明确接待标准,从严控制经费开支,更好地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工作的原则
1、一切接待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
2、视客情适度接待,尽量在校内安排工作餐,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3、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减少陪餐人数;
4、注重思想情感交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不用公款进行娱乐性接待和消费。
二、接待的主要对象
1、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专家或其他派遣人员;
2、与学校有友好合作关系的兄弟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
3、其他有必要接待的来访人员。
三、接待工作的程序
1、各处室、部门要提前向学校办公室汇报申请接待情况,包括来客单位、领导姓名、随行人员及人数、和来访意图等,由学校办公室向校长汇报,以确定接待与否、陪餐人员、接待标准等。
2、经校长批准,由学校办公室填写“xx中学工作接待申请单”,交付陪餐领导,组织接待工作。若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接待单,须电话请示,并于事后三日内补齐手续。不履行手续者,费用不予报销。
3、接待工作完毕后凭“xx中学工作接待申请单”和由学校办公室主任、陪餐领导、校长签字的发票及时到学校财务部报销。
4、利用饭堂进行接待时,应在校长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或总务主任提前告知饭堂主管。饭堂应做好每月接待单据的报表,报财务部销帐。
5、来访客人住宿费用自理,特殊情况需报校长审批同意。
6、学校办公室根据客情提前做好接待室和会议室的准备工作,做好茶水、水果、宣传资料等相应服务性工作。
7、学校陪同人员要做到精简,不必要的陪同人员尽量不参与用餐接待。
8、学校办公室每月统计制表,将接待费用汇总报校长及财务部。
9、财务部应做好每学期的接待经费预算及核算,避免超支浪费。
四、接待标准
1、省、市级领导以及教育局主要领导由校长负责接待,接待工作及接待费用标准由校长视情况而定。
2、市部、办、委、局的主要领导及教育局科室领导,由校长或者副校长接待陪同,接待标准定为800-1000元/围。
3、教育局科级以下干部及镇政府科级以下干部,由副校长接待陪同,接待标准拟定为650-800元/围。
4、相关业务往来单位、兄弟学校领导,由副校长或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接待陪同,接待标准为500-650元/围。
5、学校普通活动与交流安排(包括讲座、业务培训、宣传活动、业余文娱活动、友谊赛等),由负责该项工作联系的部门负责人或者对口管理人员负责,利用学校饭堂进行接待。
6、因公外出或出差又未涉及其他单位接待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伙食补贴。补贴标准如下:校长、行政每餐补助20元,早餐10元,教师、职工每餐补助15元,早餐8元。出差归来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