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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学院设备供应处是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管理除总务处分管的固定资产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具体工作由其管理科承担。2.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负责教学、科研、生产、实验等固定资产的入帐、汇总、检查、受理报废、组织报废鉴定、办理报废手续、回收报废资产、批准利废拆旧、废品残值回收等工作。
3.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已报废过的资产,更无权将废品回收的残值故人本单位使用。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款项。情节严重者报学院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报废单位有义务保证报废资产在回收时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已报废过的资产上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所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情节严重者也同样报学院纪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报废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十五年且已不符使用要求的,或虽服役年限不足15年但已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
(2)已经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的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
(3)使用五年以上已经损坏且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的。
2.申办报废首先由使用单位到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认真填写“待报废仪器设备清查登记表”,等待设备供应处组织的或由它委托各系、部、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
3.经过“专家组”鉴定待报废仪器设备确实是不能再使用的或确实是技术陈旧不符合新教学要求的,并签署意见后,交设备供应处管理科。
4.经过设备供应处认可,填写报废申请单,由管理科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原单价在五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院长审批。原单价超出五万元的经主管院长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报废申请单批准报废后,再填写正式固定资产报废单,由管理科的资产管
理员负责注销资产帐并交财务处注销资金帐。
三、回收和利废
1.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完整地(包括附件、配件和技术档案)交设备供应处回收仓库进行清点和交接,完毕后由设备供应处回收库开出收料单。
2.设备供应处回收库应将回收的已报废仪器设备录入回收物资帐,进行管理。
3.回收物资仓库对全院开放,欢迎各单位前来拆废再利用。但前来拆废的人员必须得到其二级单位领导的书面同意和设备供应处管理科的书面批准,并认真办理领料手续(免费领取)。
四、处理
1.废品处理直接关系到学院设备的投资利益,除卖废品的经济效益外,库房的占用和利废也都与经济效益相联,因此处理废品的时机非常重要。废品处理工作由设备供应处管理科办理。
2.处理废品的时机由管理科提出,经设备供应处处长批准方可实施。处理废品工作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数额较大时处长应参与,数额再大可邀请财务、审计几个部门共同进行。
3.处理废品联系收购单位应该在三家以上,以便得到最好的价格,为学院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益。
4.处理废品回收残值所得的款项全部上缴给学院财务处。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2.本办法若与国家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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