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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安全责任细则
(一)校长的责任
1、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校长是中小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
(1)依法保护师生在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2)在发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后,代表学校及受害师生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索民事赔偿,以维护学校及师生正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3)如校长自己对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
2、校长对校外集体活动中的行政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对学校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
(2)在一旦发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时,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校长没有直接参与校外集体活动时除外)。
(3)对事故的善后处理负有主要责任。
(4)当事故主要是由学校各方面的原因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一般主要是指民事责任)。
(5)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3、校长对校外集体活动的具体行政责任主要包括。
(1)在平时有意识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师生进行有关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活动。
(2)审定和批准小规模的校外集体活动方案。
(3)负责制定较大规模校外集体活动方案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负责落实校外集体活动安全工作预案,确定活动中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人。
(5)负责在活动出发前对师生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强调。
(6)在大规模活动进行过程中,随时监控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7)活动结束后组织进行安全工作小结等。
(二)具体组织者的责任
这里的具体组织者主要是指直接策划和组织校外集体活动的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如副校长、政教处、教导处、团支部的负责人。他们的责任主要是:
1、拟订校外集体活动安全工作预案。
2、落实活动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3、分解活动各环节的安全措施并确定责任人员。
4、负责对师生进行相关安全常识的教育。
5、实施活动中安全管理措施。
6、发生安全事故后协助校长或当校长不在场时独立组织抢救伤员,落实应急措施。
7、进行活动时的安全小结等。
(三)班主任的责任
1、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按照学校教学计划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进行交通、消防、防震防灾、自救自护等能力的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学生的公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文明礼貌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吸烟、不争抢、不拥挤、不追逐打闹等。
2、在校外集体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中,班主任要跟班负责。出发前,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强调,检点学生的安全准备工作;在活动进行当中及时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发生意外时,组织学生进行安全自救,对受伤学生进行紧急救护。按照领导安全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稳定学生情绪;事后应当利用恰当时机对学生进行健康的心理引导,消除学生的恐惧心理和不良情绪等。
3、如果班主任事前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属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班主任应积极组织学生自救互救,如果只顾自己性命,擅离班级岗位,发生学生伤亡的,属渎职行为,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四)其他人员的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是指配合组织者搞好校外集体活动的协调管理人员,如任课教师、后勤人员或工友师傅等。他们的责任主要是:
1、按照校长或组织者的安排,承担一部分组织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准备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有相应的责任。
2、在校外集体活动中按计划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3、在事故发生时配合组织者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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