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街区的绿化养护办法

时间:2024-07-10 10:42:23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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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街区的绿化养护办法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还青山绿水,走生态发展之路”发展战略,保证新植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巩固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通道绿化和环市区防护林带建设树木的保护管理。

  第二条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年通道绿化和环市区防护林带建设新植树木在麦收前、麦收后和秋收后进行三次检查验收。麦收前以查造林成活率为主,麦收后以查造林保存率为主,秋后以查林木保存情况和补植补造为主,三次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各乡镇政府造林工作的主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影响我县在全市综合排名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第二章林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木管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主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各村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层层签定目标责任状,把管护责任逐级落实到人头,形成每条路段有人管、每块林地有人看的工作局面。

  第四条坚持“政府要绿,群众得利”的原则,因地制宜,因乡(村)制宜,不搞“一刀切”,科学落实好林木管护经营机制,签定林木承包管护经营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并及时办理林权证,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第五条各乡镇负责搞好当年新植树木浇水保成活和管护工作,严禁麦收期间机械收割小麦损毁树木,严禁焚烧秸秆烧毁树木,建立护林队伍,制定护林公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第六条管护经营承包人是林木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搞好对林木的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看护工作,保证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95%以上。对当年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95%的,由承包人负责补植补造;次年秋季林木保存率仍达不到95%的,从租金中扣除补植补造费用,并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条在不影响林木生长的情况下,管护经营承包人可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活动,在林间种植花生、豆类、药材等低杆植物,不得种植玉米等高杆作物,并保持林间树下无杂草、杂物。在麦收后检查中,发现种植玉米等高杆作物的,造林保存率一律视为零。

  第八条县林业执法部门负责在麦收、秋收林木易遭破坏的关键季节加强巡逻检查,对发生的毁林案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公开曝光,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提高震慑力,巩固绿化成果。

  第九条对管理保护林木好的乡村、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不利、因失职造成林木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滥伐林木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米或者毁坏幼树50株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3倍罚款;超过上述标准,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罚款。

  第十一条盗伐林木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米或者毁坏幼树20株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5倍罚款;超过上述标准,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10倍罚款。

  第十二条在林地进行焚烧秸秆、柴草等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在林地内进行开垦、采砂、采石、采土及其他破坏林木、林地行为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树木外,并处以毁坏树木价值1-5倍的罚款。

  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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