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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到合适的合伙人

时间:2022-11-25 14:28:22 好文 我要投稿

如何找到合适的合伙人

  “价值观、互补、共同经历和俩人为佳是选择合伙人的核心点。找最合适的人,而不是最牛的人。”这是职空间CEO、前KPCB人力资源董事靳问在《3W投资人夜话》上做出的关于初创企业如何打造团队的分享。以下为靳问口述。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如何找到合适的合伙人,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创业成了是团队的功劳,败了肯定是CEO的问题

  李开复曾说过:“要亲自三顾茅庐去找人,好的创始人至少把20%时间放在招聘上。”

  “要试图雇比自己更优秀的人,最好是在某些方面比你优秀的人。”

  “每雇一新人,就试着把团队平均水平提高。”“别让你的中高层管理者有机会隐藏他们团队的人才,优秀的人是属于公司的。”

  创始人往往难以接受比自己能力强的人才,还做得很好的,创始人心里层面接受不了,也不知道怎么沟通。建议创始人敢于接受,让合适的人才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创业的成败关键看CEO和团队的磨合好坏。成了一定是团队的功劳,败了主要原因肯定是CEO的问题。

  选择合伙人的几个核心点

  价值观

  这其中最关键的是拥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有共同的认识和追求,对创业的态度,公司的愿景都有高度的默契,合作起来才能如鱼得水。

  互补

  这是创始人和合伙人需要在各自的领域各有说长,相互弥补。

  国外一位成功的连续创业者曾说过:“你和你的合伙人应该各有分工,各有所长,最好一个负责产品,一个负责营销。最好的产品开发者可以开发出模型甚至整个产品,而最好的销售者不仅可以把产品卖出去,而且还可以和合作者、投资者和雇员有很好的交流。”

  共同经历

  共同经历让双方知根知底,更加了解,彼此熟悉,拥有超乎其他人的默契和情谊,特别是价值观的认识。

  两人为佳

  两人为佳是指创业早期两个核心人物是最合适的,一个创始人,一个联合创始人。这样的组合有非常多的经典佳话。如乔布斯和沃兹尼克、艾伦和盖茨、埃里森和莱恩、惠普和派克、拉里和谢尔盖。在中国,一人独大的成功案例鲜有,如周鸿祎这样的特殊例子如同凤毛麟角。

  两人中也需要分清主次,一定要一个老大,做决定,带着公司往前走。绝对的平等只能让公司选入困境。

  选择合伙人的标准

  首先,要是高智商、充沛精力和健全人格的优秀人才。这样核心团队在同一水平上,齐头并进;

  其次合伙人能够平等沟通,擅长挑战和被挑战;合伙人需要有长期承诺,能坚持,比如至少3年内能够风雨无阻,同舟共济。

  最后在洽谈合伙人时,聊得深入了就不妨问问私人问题。是否结婚,有多少资产,个人规划如何?如果公司要亏本,能和创始人一起扛多久?

  找创业伙伴三大途径

  首先,创始人要对自己创业的项目有较为深入的背景调查。了解这个行业和领域中牛人有哪些,出没在什么地方,有什么人际关系。这群人他们极有可能是合适的合伙人或者竞争对手。

  其次,通过一些技巧接触,认识,了解,沟通,高效的找到合适的合伙人。

  还有三个小技巧

  技巧一:熟人推荐。熟人能够帮判断潜在合伙人的品性、价值观、经验等,是否与创始人匹配,减小了筛选和配对过程。

  技巧二:定向挖角。找到想要的人,通过创始人的人脉或者借助外部力量,获取合适的人。

  技巧三:借助孵化器。天使和投资人的资源。与这些渠道沟通,分享创业idea,要求引荐,一般都能获得靠谱的人选。

  如何打造优质团队?

  核心人员必须优秀高效+找专才当多面手+适当外包省钱

  首先,创业团队除了创始人、合伙人,最开始的核心团队非常重要。最初10-20个人是整个初创公司的核心人才,需要是高效的执行团队,可借助外部力量招募。

  其次,选择专才更佳。找专才当多面手用,让核心团队成员前期负责大面的工作,方便及时调整业务。核心人员需要在某一领域很专,横向发展,快速成长。

  第三,善于利用外部资源。用最少的钱做最大的事情,非核心的和通用的业务外包,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四,创始人要有强烈的成本意识。对于一般草根创业,就像街边小店,随时可能倒闭,一定要能省就省。对于人才,只选对的,合适的,不选最好的,贵的或者便宜的。选对人用对人,人尽其用。创业烧完钱倒闭的案例不计其数,一定要有危机意识和成本控制措施。

  第五,选择人才,执着但不固执。双方选择,合理配对。创始人的需求正好是他的需求,创始人的容量正好是他的希望量。

  第六,不提倡员工穷着创业。给核心员工行业同等甚至高于同等水平的薪水,比空谈期权更有现实意义。

  第七,雇人要慢,炒人要快。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如果谈不拢,及时换掉,相互不耽误。特别是态度和价值观问题,如果不合适,立马换。

  100人以内,以产品为导向的创业团队:不需要完整的组织架构,集中所有精力攻业务,行政、财务、法律等找一个专职人员兼职做,有必要时外包;打造“小而美”的.游击队;找最合适的人,而不是最牛的人;保持创始团队的核心决策权一定控制在创始人和合伙人身上;设定团队目标,阶段性推进,以项目为核心,不要铺地毯。

  当团队进入快速成长期,超过100人团队时: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战略层、管理层、执行层,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组织架构永远要围绕业务发展。创始人要时刻保持对人才的好奇心,养成持续面试的良好习惯。然后,当业务和目标都非常明确,高速增长时,创始人需要找一个比自己强的职业经理人来打理业务,聘请专业人士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有效使用期权激励政策。

  创业公司如何找合伙人和分配股权

  从估值上亿到一夜分家的明星初创公司“泡面吧”,到因为股权纠纷散伙的“西少爷”,无数初创公司死在股权分配问题上,狂热的互联网创业潮催生了众多年轻且优秀的创业者,明星光环的背后也掩盖了创始团队在类似股权这样关键问题上的观念、意识 严重缺失。类似“泡面吧”和“西少爷”这样因为股权纷争而散伙的创业团队,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什么样的人适合一起创业?

  谈股权分配之前,有必要说一下对于合伙人的选择问题。我认为创业选择合伙人必须看两点:一是价值观一致和事业方向认同;二是能力资源互补。大部分创业团队散伙分家要么是由于创始人价值观不一致或不认同而产生严重分歧,要么是某人能力或资源对公司发展未带来核心价值被迫出局。股东之间的理念、性格及信任程度,决定了公司生死。

  在找合伙人之前,应该问问自己为什么要找合伙人。参与创业的每一个合伙人应该是优势互补且在创业过程中不可替代的。比如我的创业项目需要一个研发,我可以找一个研发合伙人,但是,我的项目并不是技术主导的,那也许我5万块把这个技术外包出去更划算。这种情况下,技术合伙人不是必须的。如果我的创业是技术方向,某人正好是技术大牛或者能够管理技术人才,那么请他来一起合伙可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替代的合伙人都不要,尽管你们私交可能很好。

  另外在选择合伙人时,尽量选择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人,例如你的同学、同事或你信任的人推荐的朋友,你们对彼此的价值观和性格、能力、资源等方面有较深的了解,创业初期的强执行力往往来自于创始团队的相互熟悉与信任。

  股权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1、最大责任者一股独大

  在美国,几个创始人平分股权,公司也能做起来。但中国正相反,能够做起来的公司,更多是一股独大。比较成功的模式是这样的,有一个大家都信服的大股东作为牵头人,他是公司决策的中心,对公司承担最大的责任;另外搭配1-2个占股权10-20%、与大股东互补的能力和资源的合伙股东,能发出跟大股东不同的声音,对公司有一定的影响力。基于这样的一个模式,既保持有不同的意见,又有人拍板和承担责任。

  股权分配在根本上是要让所有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心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事,这是最核心的,也是容易被忽略的。再复杂、全面的股权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显然有助于各方达成共识,但是绝对无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创始人最好开诚布公的谈论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赢得你创业弟兄们的由衷认可。

  投资人在投资早期项目的时候,通常会认为比较好的股权结构是:创始人50-60% + 联合创始人20-30% + 期权池10-20%。

  这里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很多创业者认为点子是自己提出来的,所以自己理所应当占据最大的股份,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误区:创业是一个艰苦的多年过程,而不是一个点子。点子本身都是靠做出来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的试错和调整,创业项目能够成功,所有的产品和业务与当初最早的点子相比,早已面目全非。如果点子提出者在公司成长过程中无法做出真正的贡献和价值,其他创始人很大可能因为分配不公而抛弃你另立炉灶。

  2、杜绝平均和拖延

  创业团队的股权分配绝对不能搞平均主义。很多时候,创始人不愿意谈论股权分配问题,这个话题不容易启齿,所以他们要么完全回避这个问题,要么只是说一些模棱两可的约定,比如“我们是平等的”、“先做事其他好商量”,或者拖延这个问题的讨论说“我们之间还有什么不好说的,以后再说吧”。如果有3个或3个以上的创始人,这种讨论就变得更加困难了。

  创始人普遍会犯的错误是:没有在第一天就把股份的分配问题谈清楚,并写下来。股权的分配等得越久,就越难谈。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是项目成功必不可少的功臣,关于股权分配的讨论就会变得越来越难以进行。

  我的建议是,尽早进行股权分配的讨论并达成共识。谈这个问题的理想时间是,几个人决定一起做事情之前、正式开始做事情之后。

  3、股份绑定,分期兑现

  仅仅达成股份比例的共识还不够,如果一个创始人拿了很多股份,但后来做事不给力怎么办?如果有人中途离开公司怎么办,股份如何处置?

  在美国,初创公司一般对创始股东的股票都有关于股权绑定(Vesting)的机制设置,公司股权按照创始人在公司工作的年数或月数逐步兑现。任何创始股东都必须在公司做够起码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创始人)。好的股份绑定计划一般按4-5年期执行,例如4年期股份绑定,第一年给25%,然后接下来每年兑现25%。这个事容易忽略。如果股权已经分配好,忘了谈这个事情,大家必须坐到一块,加上股权兑现的约定。

  中国的创业公司没有执行“股权绑定”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后果可能十分严重,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或公司倒闭。你看到有些公司的几个创始人没日没夜地工作了好几年,然后你发现有些混蛋加入后2个星期就离开,然后他还以为他仍然拥有公司25%的股份,就因为他工作过的那2个星期。没有“股权绑定”条款,你派股份给任何人都是不靠谱的!

  “股权绑定”还有另外一个好处:有效平衡合伙人之间出现股份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例如最初订立的股权分配比例更多是拍脑袋,但项目进行一段时间之后,发现之前股权分配较少的乙对项目的贡献或重要性,比股权分配较多的甲要多,董事会可与甲乙商量后做决议,把双方的还没有vest的股份重新分配,甲乙都会比较容易接受。因为已经vest的股份不变。而且如果一方不接受的话,离开公司,也有一个明确公平的已经vest的股份。

  Vesting是一个很公平的方法,因为创业公司是做出来的。做了:应该给的股权给你;不做:应该给的不能给,因为要留给真正做的人。避免一些创始人离开公司以后手上一直还有公司股权,不劳而获。

  没有经历过股权纠纷的创业者,都不喜欢vesting,因为担心自己一旦在项目中发挥不出真正的价值而失去股份。而那些经历过股权纠纷的创业者,会在项目一开始的时候就和他的合伙人商量好vesting的方式。

  4、遵守契约精神

  股权分配最核心的原则是“契约精神”。对所有的创始团队成员而言,股权一旦定下来,也就意味着利益分配机制定好了,除去后期的调整机制不说,接下来干活的时候,每个人的努力和贡献其实和这个比例没啥关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是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所有的早期创业者来说,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创业成功了,即使只拿1%也很多;创业不成功,就算占有100%也分文不值。

  法人成立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甲公司和某自然人于2010年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双方约定各按50%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所得。2011年,合伙企业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为120万元,其中包括对某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30万元。2011年,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5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制,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透明纳税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自身并不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根据分配所得缴纳所得税。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协商决定的比例或出资比例等方式,分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里的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当年留存所得。因此,2011年所有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合伙企业纳税调整后的所得120万元,而不仅仅是向合伙人分配的所得50万元,也不是实现的会计利润100万元,甲公司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120×50%)。

  甲公司所得额性质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那么甲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能否作为免税的投资收益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甲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实际上,合伙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所得性质的“上传”,即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其性质与合伙企业取得该项所得的性质应一致。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甲公司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

  那么,甲公司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对外投资收益,能否作为甲公司的投资收益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而这里对某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分配给甲公司的对外投资收益并不能作为甲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即甲公司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当然这种处理对法人合伙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鼓励法人积极参与到合伙企业。税法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目的就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企业应注意关注后续政策的调整。

  甲公司纳税地点的确定。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该文出台时合伙人还只能是自然人。而新税法下的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法人应就其取得的所得汇总纳税,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不应该在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单独纳税的。那么是否应将法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汇总纳税呢?这样处理则是将合伙企业视为甲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合伙人并不能直接对合伙企业的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当然也不应将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进行汇总纳税,所以目前这方面的政策尚待明确。笔者认为,对此应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将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作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既照顾到了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也与自然人合伙人纳税地点的选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