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户口管理及迁移的说明

时间:2024-06-12 01:47:54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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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学毕业生户口管理及迁移的说明

亲爱的同学们:

有关大学毕业生户口管理及迁移的说明

  户口是办理身份证、签证、公证、购房、保险、结婚、生育等等事宜的必备材料,直接影响到每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做好毕业生户口管理和迁移工作,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毕业生户口管理和我校集体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毕业生滞留户口,请大家在毕业办理手续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高校集体户口管理要求

  1、高校学生户口属于大学生集体户口,是“过渡性户口”,离校时应及时迁出。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工作单位或升学去向情况明确迁出地址,及时办理个人户口迁出,并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如工作单位无法接收户口,应将户口迁回原籍。应届毕业生未在就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就业协议的,学校户籍部门仅提供与就业相关的户口服务。应将户口迁出学校而本人未及时办理的学生,学校将停止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学校集体户口卡首页的使用服务,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身份证、签证、公证、购房、保险、结婚、生育等事宜的户口服务。

  2、毕业生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尚未归还的同学应在2014年6月9日前归还到如心楼师生综合服务大厅9号或者10号窗口,确保离校时手续能够顺利办理。

  二、学生户口迁出手续的办理要求

  1、户口迁移地址应具体到省市(县)区街道门牌号。

  2、应届毕业生在招生就业处规定的期限内已签就业协议的,安全保卫处按照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就业方案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将《户口迁移证》(迁往京外)或《常住人口登记卡》(迁往京内)交相关学院,由学院统一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3、应届毕业生未在就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就业协议,后于毕业当年年底前在京内就业的,持报到证到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应届毕业生未在就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就业协议,后于毕业当年年底前在京外就业的,持学校就业部门的介绍信和报到证到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应届毕业生已办理出国留学:①户口迁回原籍的,持学校招生就业处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迁移介绍信到安全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②户口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持招生就业处的介绍信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户口接收函到安全保卫

  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③获批公派出国攻读学位资格,公派留学期间学生户口需暂存学校的,本人向学校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暂存协议。

  6、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的,持入伍通知书或所在部队出具的入伍证明、身份证和招生就业处介绍信到安全保卫处办理将户口迁回原籍。

  三、学生就业户口改迁手续的办理

  1、户口由京内改迁至京外者,持招生就业处开具的证明、报到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安全保卫处开具改迁证明后,到花园路派出所办理。

  2、户口已迁往京外,改迁不跨省(市)者,持招生就业处开具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安全保卫处开具改迁证明后,到花园路派出所办理。

  3、户口已迁往京外,改迁跨省(市)者,持招生就业处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海淀公安分局办理户口改迁批件,持户口改迁批件和《户口迁移证》到安全保卫处开具改迁证明后,到花园路派出所办理。

  4、户口迁出我校在迁入地落户前迁移证丢失的,应由本人写明相关情况,提出书面的补办申请,持应迁入地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和招生就业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到学校安全保卫处开具补办证明去花园路派出所补办迁移证。

  5、特殊情况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证件。委托人应在复印件空白处书写委托书,注明委托事由、委托人姓名、委托人有效证件号码。

  户口办公室地点:如心楼师生综合服务大厅9号或10号窗口。

  户口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2317764。

  请全体毕业学生关注户口管理及迁移的注意事项和重要性,以免影响正常落户、生活、学习及工作,并请同学们相互转告。

  祝同学们健康快乐、前程似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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