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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河北省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时间:2024-07-11 12:50:24 自学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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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河北省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河北省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调整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2017年10月河北省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一、报考专业

  详见本简章《2017年10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与时间安排表》。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进行查阅。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三、报考办法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进行网上报考。

  2.注册

  (1)新生须登录外网,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图像信息。填写成功后,须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比对身份证信息和采集指纹信息)。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完成注册。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网上修改所填信息,再次到报考点现场注册。

  (2)未获取初始密码的在籍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件选择就近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完成注册。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信息修改,本次不予注册。

  (3)居民身份证无法读取信息(含临时身份证)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注册。

  (4)初始密码须经考生本人修改后方可报考缴费。登录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报考缴费

  (1)已注册考生需提前办理相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2)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3)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国家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否则不予毕业。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4)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5)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须先通过外网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审查通过的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四、报名时间

  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15日,每天8:00-22:00;考生现场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15日,每天8:30-11:30,14:00-17:30。

  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25日,每天8:00-22:00。

  五、考试

  1.市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定版)组织理论课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电子考场。考生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

  2.入场前,所有考生都应接受安全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3.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考试作弊入刑定罪。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

  4.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5.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承担,具体考核安排详见本次公布的《2017年10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安排表》,考核时间及考核要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6.考生可于11月18日17:00后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查询考试(考核)成绩。

  7.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生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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