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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道路施工合同样本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道路施工合同样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道路施工合同样本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混凝土道路
2、 工程地点:***村
3、 承包范围:350米混凝土道路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5、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15万元。
二、 技术要求
1、路面为18cm厚c25水泥混凝土路面,宽3.5米。
2、 18cm厚3:7灰土垫层。
三、 施工及质量要求
1、路基处理
在原有路基的基础上,对高低不平路段,采用推土机或装载机整平,并清除地表杂草,然后用压路机压实。
2、严格控制路面材料质量,垫层必须夯实,否则返工。
四、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场地三通一平;
2、承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拔工程总造价的98%.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总造价的2%,质保期一年,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计算,期满后一次性支付质保金。
六、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公路工程合同特点
1.公路工程合同种类
按费用处理方式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即设计、施工一体化费用总承包,按约定总承包费用计价。目前鉴于设计、施工及业主的利益和责任难以平衡,缺乏对设计深度的明确指导意见,施工单位需承担较大风险,该模式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目前这种模式还没有推广。
(2)总价承包合同。按约定总费用计价。这种模式采用工程施工总价包干的形式,有利于项目投资控制,但施工单位几乎需要承担一切风险。
(3)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变,按确认的工程量计价。是目前公路项目采用比较多的合同模式,在公平、公正的管理模式下,施工单位风险较低。
(4)除外包干合同。所谓“除外包干”合同管理模式,也称“包干除外”,即除了合同所规定的项目在变更后司以相应调整合同价外,其他项目无论变更与否均实行按合同价包干,并以此作为基本特征的合同管理方式。合同专用条款明确了具体的“包干项目”和“非包干项目”,也明确了涉及变更费用的处理原则及合同造价的增减,在部分省市已推广该模式。
2.关系施工成本和费用的主要合同条款
(1)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合同的基础条款。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要点:收集相应的法律文件,预测影响,做好索赔准备。
(2)专用条款
公路专用合同条款是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基础上进行的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公路专用条款数据表是合同条款构组成部分,项目业主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也在专用条款中列出,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合同通用条款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通用条款中的保险条款、开工预付款条款、材料、设备预付款及业主拖期付款支付利息的条款不得删除;如有特殊情况,对这些条款的修改应征得招标文件审批部门的批准。主要影响费用的条款有:
①合同条款组成方面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d.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e.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f.通用合同条款:
要点:三个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优先,应当研究三者之间有没有冲突点和违反强制性规定。
②有关施工图方面
1.6.1图纸的提供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4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要点:要组织施工图会审,明确施工图对承包人的影响,做好证据收集,避免由此造成损失。
③有关施工现场变化方面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a.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己经明确指出的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b.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要点:收集有关异常变化、突发事项的图片、影像、证明材料,作为索赔依据。
④有关工程工期方面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要点:争取书面依据,争取费用补偿。
⑤有关工程变更方面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要点:针对“第15条款变更”,根据具体事项,分析变更的合理性,明确合理的变更理由,细化变更证明材料,争取合同外变更。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子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要点:即方案优化、设计优化等,要注意做好技术经济方案比选,从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施工难易程度等各方面进行分析,并争取由此带来的效益。
15.6暂列金额
木款细化为;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此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要点:对业上和监理指令的工程内容,要对照招标文件、计量规则和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工作内容性质,充分利用暂定金。
⑥有关价格调整方面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a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b.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要点:收集有关价格信息、政策文件,做好价格调整索赔。或争取材料差价、人工费等调整。目前,全国各省材料差价已列入合同调整范围,对调差权重系数计算要测算、分析。
⑦缺陷贵任期方面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要点:要注意通过监理明确缺陷责任问题,重点是原因分析、现场影像资料等,避免发包人把所有费用转嫁给承包人。
⑧不可抗力方面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b.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或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c.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e.瘟疫;
f.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通用条款)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要点:关注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及时书面报告给监理,收集有关影像、气象、证明、鉴定报告、会议记录等证据。同时要防止灾害延续、扩大等。
⑨有关索赔方面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约定: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要点:索赔报告是关键,对索赔事件过程、原因、时间、结果、分析等叙述清晰,注意时效性、严密性、推理性,既要考虑费用索赔,又要考虑工期索赔,同时也要考虑反索赔问题。
公路专用合同条款必须与通用条款结合起来使用,不能断章取义,也不能无限推敲。但要站在承包人角度上,充分挖掘,抓住要点,全面分析,细化证明材料,减少风险,扩大收益,争取整体效益。
(3)公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①“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②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
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③项目合同专用条款属于每个项目的专用条款,全国各省项目比较多,各省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所以合同专用条款使项目更有具体性。根据合同模式不同情况,通常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关键事项如下:
a.变更费用的具体处理规定,即可调类别、可调范围、可调方式、计费方式等;
b.材料调差范围、调差权重系数、固定系数;
c明确不同管理层的管理责任;
d明确奖罚的额度、方法:
e地方性有关的问题:
r.其它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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