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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内容(通用5篇)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内容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内容 2
一、总则
1.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奖惩情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二、档案管理职责
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企业人事管理相关政策。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档案材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并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涉及职工档案内容的材料。
三、档案内容
1. 履历材料:包括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2. 自传材料:职工本人撰写的关于其成长经历、思想变化等内容的材料。
3.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如年度考核表、任职期满考核材料、工作鉴定等。
4. 学历学位、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复印件、培训结业证书、职称评审材料等。
5. 政审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相关材料。
6. 党团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等党团组织相关文件。
7. 奖励材料:各级各类奖励的决定、奖状、奖章、荣誉证书等的复印件。
8. 处分材料: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决定、通报等材料。
9. 工资、任免、出国(境)等材料:工资变动审批表、任免文件、出国(境)审批表等。
10.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
四、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收集时要认真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收集的档案材料应按照档案内容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编写页码、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档案材料应排列有序,便于查阅。
五、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破损、褪色的档案材料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六、档案的查阅与借阅
1. 因工作需要查阅职工档案的',须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查阅。查阅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拍照档案内容。
2. 借阅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明确借阅期限,并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借阅期间不得转借他人,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防止丢失和损坏。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
七、档案的转递
1.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需要转递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 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转出的档案应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同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在档案内附存根联。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及时回执。
八、纪律与监督
1.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工作纪律,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档案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企业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九、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2.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内容 3
一、目的
为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档案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
1. 集中管理原则:企业职工档案由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集中管理。
2. 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职工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3. 规范有序原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转递等工作应遵循规范的流程和标准。
四、档案内容
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学历、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招聘录用材料:如应聘登记表、面试评价表、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等。
3. 工作经历相关:岗位变动通知、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奖惩情况等。
4. 薪资福利材料:工资调整记录、福利待遇审批表等。
5.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资料:参保信息、缴费记录等。
6. 离职材料:离职申请、离职审批表、离职证明等。
五、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与人力资源部门、各业务部门沟通,及时收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收集时需对材料进行甄别,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2. 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按照统一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如分为个人信息类、工作类、薪资类等。同一类别的材料再按时间顺序或重要程度排列,编写页码、目录,整理成册或装入档案袋。
六、档案的保管
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配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设备。
2. 定期对档案保管环境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境条件符合档案保管要求。对长期保存的.档案应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档案的查阅与利用
1. 因工作需要查阅职工档案的,查阅人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注明查阅目的、内容、范围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
2. 查阅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场监督,查阅人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指定地点,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拍照、传播档案内容。如需摘抄、复制部分内容,需另行申请批准。
八、档案的转递
1.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需要转递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转递通知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转递。
2. 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的方式,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转递档案时应密封并填写《档案转递清单》,详细记录档案内容和转递信息。
九、监督与考核
1. 企业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对档案管理工作出色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因工作失误导致档案损失或泄露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附则
1.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定可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内容 4
一、总则
1. 本规定旨在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 职工档案是企业在招聘、培训、考核、奖惩、薪酬、调动等活动中形成的,反映职工个人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总和。
二、档案管理机构与人员
1. 企业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室应具备适宜的保存环境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如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的档案柜等。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定期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熟悉企业人事管理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三、档案内容
1. 履历材料:涵盖职工个人基本情况、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家庭成员等信息。
2. 招聘材料:包括招聘申请表、面试评价、录用通知、背景调查资料等。
3. 劳动合同与协议: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
4. 薪酬福利材料:工资调整记录、奖金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福利待遇审批文件等。
5. 培训与考核材料:各类培训记录、培训结业证书、绩效考核评估表、技能鉴定材料等。
6. 奖惩材料:职工受到的奖励决定、荣誉证书、惩罚通知等相关文件。
7. 岗位变动材料:岗位晋升、调动、降职等相关的通知和审批文件。
8. 离职材料:离职申请、离职面谈记录、离职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四、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 各部门应及时将涉及职工档案的新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室。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2. 按照档案内容的性质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对每份档案建立索引目录,注明档案材料名称、日期、来源等信息,便于检索和查阅。
五、档案的保管
1. 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中,按照编号顺序排列。档案管理室应保持环境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温度和湿度适宜。
2. 定期对档案进行盘点和检查,发现档案损坏、缺失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六、档案的查阅与借阅
1. 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档案管理室内查阅。查阅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管理室,不得在档案上涂改、标记。
2. 如需借阅档案,除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外,还需明确借阅期限。借阅期间,借阅人负责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到期及时归还。
七、档案的转递
1.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离职等原因需要转递档案的,档案管理室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密封和转递。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的方式,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转出前,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档案内容,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留存相关记录。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及时反馈回执。
八、责任与处罚
1.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对违反保密制度、丢失档案、擅自篡改档案内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其他部门和人员在档案形成、移交、查阅等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2.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新问题,应及时上报企业管理层,研究解决方案。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内容 5
一、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正式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各类员工档案的管理。
三、档案管理部门与职责
1. 企业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中心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该部门应配备专业档案管理人员,明确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调与其他部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关系。
四、档案内容与分类
1. 基本信息类:包括职工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户籍信息、联系方式等。
2. 招聘录用类:招聘申请表、面试评价表、录用通知书、背景调查资料、入职体检报告等。
3. 劳动合同类: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续签劳动合同协议等。
4. 工作经历类:岗位说明书、工作调动通知、晋升降职文件、工作绩效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奖惩记录等。
5. 薪酬福利类:工资调整记录、薪资结构表、福利待遇审批文件、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等。
6. 离职退休类:离职申请、离职面谈记录、离职审批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退休审批文件等。
五、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 各部门应及时将涉及职工档案的新资料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主动向各部门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内容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 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去除无关的纸张和重复文件。对每份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目录,确保档案资料有序存放,便于查找。
六、档案的保管
1.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室,配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防光、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档案保管室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 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或档案架上,按照类别和编号顺序排列。对重要档案或机密档案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如加密存储、分开存放等。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档案损坏、丢失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档案的查阅与借阅
1. 因工作需要查阅职工档案的,查阅人必须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注明查阅目的、范围、时间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查阅。查阅档案时,必须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监督。
2. 如需借阅档案,除履行上述查阅手续外,还需明确借阅期限,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人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转借、涂改、损坏、丢失档案。借阅期限届满,应及时归还档案。
八、档案的转递
1.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需要转递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递手续。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2. 在档案转递前,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档案内容,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密封档案,并在封口处加盖档案专用章。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及时将回执寄回档案转出单位。
九、档案的销毁
1. 对于超过保管期限或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管理部门应提出销毁申请,编制《档案销毁清单》,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2. 档案销毁可采用焚烧、粉碎、电子数据删除等方式,确保档案信息无法恢复。销毁过程应进行记录,并由专人监督。
十、监督与检查
1. 企业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档案保管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档案查阅借阅和转递的规范情况等。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企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对造成档案损失或泄露企业机密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1. 本规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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