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对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能把增值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而是应当把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部分计入权益,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增值部分),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记“递延税款”。这部分税款可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期限不得超过10年),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借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从而体现企业资产的实际增加情况。
但在实际操作中,除某些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一定的随意性之外,不少企业对资产评估后的会计处理也不尽规范、正确,多延用老的做法,一般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全额增加“资本公积”,这样,既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改制后的资产情况,也造成了部分税收流失。如一家实施股份制改制的企业,由某会计师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一笔对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就存在误差,印染专用技术一项,帐面价值35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为420万元。会计处理误为:借:无形资产70万元,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70万元。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借:无形资产70万元,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46 9万元,贷:递延税款23 1万元。假设该企业按10年期综合调整递延税款,则以后10年中每年做以下分录:借:递延税款2 31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 31万元;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4 69万元,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4 69万元。
为保证企业审计评估后资产的真实性,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在评估企业资产时要慎重,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企业资产。
2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要扣除未来应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后进“资本公积”,必须杜绝随意扩大资产额的情况。
3 对于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上的资产,“递延税款”必须据实逐年调整,以体现资产在使用期内企业效益与税负的一致。
4 对于核销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得从“资本公积”中减少,从而削减企业资产总额。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其目的是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只是为了达到规定的资产总额,而在资产评估时不实事求是地增值资产或核销资产,这不仅无法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的总额,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正常发展,因而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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