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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时间:2024-07-30 10:12:27 资产评估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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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重点掌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1.设立的条件。

  2.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协议、合同、章程中有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与登记程序(重点掌握)

  1.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按照上述条件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3.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和出资

  1.组织形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额的确定应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总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是指合营各方出资标的的种类。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提供场地使用权是中国合营者投资的方式之一。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场地,也可以由合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场地使用费作价标准应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经营企业据以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l/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形成决议采取的表决方式,根据所需表决事项重要程度的不同,表决可采取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方法。法律规定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重点掌握)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但属于下列行业或情况的,合营各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上述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第(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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