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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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特征主要包括: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一方面,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即权利人对物存在实际的管领和控制,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能够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对物的控制和权力行使方面;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
3.物权是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的对世效力,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债务人,任何义务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另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果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并存,那么顺位在先的物权人的物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物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和他物权。按照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物权,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形态所作的区分。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是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是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如权利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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