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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重点知识
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1.类型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集团诉讼”),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解释】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制度”一脉相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
1.法定诉讼代理人
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2.指定诉讼代
(1)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当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3)口头委托
特殊情况下,公民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①律师:有权依法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②其他诉讼代理人:只能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材料以外的本案庭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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