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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必记考点:财产转让所得

时间:2024-10-22 16:25:25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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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必记考点:财产转让所得

  税务师考试在这几年都非常火热,为了帮助考生们得到含金量高的税务师证,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点分享,希望你们喜欢!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境外股票转让所得正常征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量化资产个人所得税小结: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主体是个人,不包括单位;自用超过5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不包括二套房,不包括商用房。

  4.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善性住房需求:

  提醒老考生:财税[2010]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扩展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阅读】

  行业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1)自愿委托原则;(2)依法代理原则;(3)独立、公正原则;(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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