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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出资缴纳什么税

时间:2017-07-05 09:01:57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不动产出资缴纳什么税

  实践操作中,由于不动产出资入股涉税情况较为复杂,一般并不建议以不动产方式出资入股。以不动产出资入股的涉税情况一直颇受纳税人关注,企业以不动产进行投资的,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所涉及的税收情形不同,不同税种税率也不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不动产出资缴纳什么税的知识,欢迎阅读。

  投资方应纳税

  一、营业税根据现行税务政策,以不动产入股,对被投资企业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但是,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入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税率:5%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入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投资的,如果被投资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投资的企业并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如果被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人和以土地投资的投资人均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率:增值额未超过(包括本比例数)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法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照公允价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企业在确认增加长期投资的同时,应该将转让所得计入投资当期的损益。如果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就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实际执行10%税率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文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印花税 纳税人所进行的不动产投资,在转让时所书立的`转让书据,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法纳税。

  税率:0.05%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被投资方应纳税

  一、契税 以不动产出资入股,被投资方应当缴纳契税。

  税率:3%~5%(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例外情况:

  根据财税【2008年】175号文件的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房产税 以房产投资,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被投资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到被投资企业所有,因此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法规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根据印花税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都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税率:0.05%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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