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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企业人员的企业借款的个税问题

时间:2024-07-30 12:26:07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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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关于企业人员的企业借款的个税问题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的借款,企业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予以高度关注。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人员的企业借款的个税问题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税法知识之关于企业人员的企业借款的个税问题

  企业人员的企业借款的个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大大增加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也增加了税法所调控的范围。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事实上就是强调个人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否则不论是购买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借款均视作分红处理。

  需要注意三点:

  1.征税的前提是“投资者个人借款不归还的期限是超过1年,又未用于生产经营”;

  2.注意上述政策(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注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产权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均视作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某公司投资人之一吴某2013年2月向公司借款,借款期限1年,2016年8月仍没有归还借款,由于是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职工李某2013年2月向公司借款,到2016年8月仍没有还款,由于李某属于“企业其他人员”,则李某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取得借款用于购买商品房,则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生应税事项,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扣缴税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个体工商户计征个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借款,支付股息、利润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和“库存现金”科目。

  税务机关和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企业应要求员工对超过1年用于购置房产或财产的借款要及时归还。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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