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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4-07-16 16:24:07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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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几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税法知识之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几个问题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三、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房屋的租赁费不能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的租赁费。

  五、资金统借统还问题。

  A公司为集团公司,由其出面向银行贷款后将贷款拨付给各子公司使用,按照银行利率向各子公司收取利息,再由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那么各子公司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据实扣除还是限额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因此,各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同时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

  六、股息红利免税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股息、红利超出出资比例的部分能否作为免税?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取得的超出其投资比例对应份额的股息、红利分配额,不得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七、母子公司互派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母公司A派员工到子公司B,该员工与A企业是雇佣关系,与B企业是任职关系,其养老保险关系在A企业,工作关系在B企业,由B企业支付工资。B企业是否可以将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该派遣员工在B企业任职,B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任职关系,所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于所得税前扣除。

  八、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九、既有可以减半征收的优惠项目又是高新技术企业不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取得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减半征收的优惠项目所得应当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无法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15%低税率优惠。

  十、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计算问题。

  房地产企业计算预计利润时,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以不含税额计收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及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计收入额的计算方法是“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1.05;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预收款计收入额的计算方法是“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1.11。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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