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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税务稽查方向及节税筹划

时间:2017-06-15 09:06:37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2017年工资的税务稽查方向及节税筹划

  自从去年营业税(原来由地税征收)退出历史舞台,个人所得税成为了地税征收的主要税源,对个税的监管力度更胜从前。加之,税务机关与社保等部门实现数据联网共享,使以前很多利用工资来进行 “节税”的做法已经难以为继了。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资的税务稽查方向及节税筹划,欢迎阅读。

  2017年工资税务稽查重点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工资薪酬稽查的重点主要放在工资总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以及工资的发放三个方面。

  (1)工资总额确定的稽查。工资总额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总数,其大小以及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同时,工资总额又是计算职工福利和保险的基数,其大小直接影响职工社保基金的缴纳额以及企业所得税税额。所以,企业工资总额的真实与否,与企业所得税关系重大,是税务稽查包括审计稽查的重点。

  (2)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稽查。依据税法精神,企业发放个人所得,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个人所得税总是牵动员工个人和企业的利益,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企业就出现了“失职”行为,比如擅自提高税前扣除标准,让员工拿发票报销所得等,而这些违规行为的盛行。也就逐渐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3)工资发放的稽查。这主要是审查企业发放工资的形式。一些企业为了迅避纳税,在工资发放时大做手脚,比如“阴阳工资”(账面发一部分,账外小金库发一部分),“票证工贸”(账面发一部分,用发票报销一部分)。以及冒领工资等问题,随着这些问题在企业实务中的泛盖,也逐渐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工资的节税筹划思路

  从目前我国各行各业的薪酬发放来看,普遍存在“不均衡”的问题,忽高忽低的薪酬发放现象,势必虚增了纳税人的税负,同时也违背了“公平纳税”的法理。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是全民实行“年薪制”,但“年薪制”遥遥无期,我们只能建议薪酬的发放要遵守“分开发”和“平均发”两个原则。

  (1)分开发。就是把员工一年的收入分为工资和奖金两种形式发放。工资每月发放,按月计税;奖金年终发放,可以家受国税发(2005)9号文的优惠政策,除以12个月后,按适应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发放薪酬能起到减轻个人税负的作用。

  (2)平均发。例如,某员工年收入78000元。

  第一种方案:如果42000元每月发工资,分12个月正好是起征点,不纳税。36000发年终奖(适用税率10%),则全年纳税3495元。

  第二种方案:如果60000元发工资(月收入5000元,适用税率也才3%,每月纳税45元,一年下来540元。18000元发年终奖,适用税率也是3%,纳税540元;全年纳税1080元,

  结果,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节约了2415元(3495-1080)。

  节约的原因是:通过发放调整18000元收入从适用10%的年终奖税率降到适用3%的月工资税率。

  寄语

  1.在作出税务筹划选择前要先通过计算比较,空想误国,实干兴邦!

  2.就工资而言,如果能掌握个税的临界点(就是什么工资多发1元,多交个税1千的那种金额位置),更有助我们进行决策,事半功倍!

  3.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所有筹划必备的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