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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7-06-14 08:58:44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002号

  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1996]248号

  3.粮食部门随粮调入的整晒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粮食部门随粮调入的整晒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1996]248号

  4.保管储备粮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

  5.保管储备肉糖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6.保管储备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

  7.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服务收入营业税。此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1998]87号

  8.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1号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国税发[1994]132号

  9.边境贫困农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10.农民取得青苗补偿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079号

  11.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020号

  12.个人饲养野生动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饲养野生动物的生产经营收入,已征收了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征收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应对其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黑地税发字[1995]第94号

  13.农民居住用房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1999]44号

  1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15.饲养水貂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水貂场饲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0]854号

  16.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1]204号

  17.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使用的房产、土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所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深加工的企业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3]47号

  18.粮库晒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粮库晒场应与所属粮库一起征收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3]47号

  19.水利设施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溉、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89)国税地字第014号

  20.农用拖拉机的拖车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21.农民自有车辆用于农业生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自有车辆自用于农业生产、田间作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有车辆,发生营业性运输的,每台车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黑地税发[2001]29号

  22.农副产品收购合同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23.社会力量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1]103号

  24.粮食购销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7年底以前,对我省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照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4]118号

  25.免费代国家储备的粮库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我省部分免费代国家储备粮食所占用的粮库,可对缴纳的房产税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10%的照顾。

  黑税四字[1987]第259号

  26.农牧保险合同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8)国税地字第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