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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4-11-05 09:37:56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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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资源税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落地,现小编将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查阅了解。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原油天然气的税收优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煤炭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稀土、钨、钼的税收优惠

  无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铁矿石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水资源的税收优惠

  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在河北试点征收,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关于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1.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2.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除上述所列应税品目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国务院法规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1.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2.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小编提示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想要更大程度享受优惠,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需单独核算,否则不予减税。

  2. 资源税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的,纳税人需要按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3.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可选择享受较为优惠的一项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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