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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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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7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如何享受?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知识,欢迎阅读。

  1税收优惠政策

  一、销售软件,增值税超过3%税负部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011]100号

  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获利年度:指公司成立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2、两免指:前两年免企业所得税

  减半指:享受两免年度后的三个年度内享受减半征收

  注:以上为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如获利年度还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可在条件符合的年度申请享受剩余的优惠政策;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年度有亏损,也纳入计算期内,直到享受政策满五年为止;另外,只有查账征收的企业才能享受优惠政策,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但要作为获利年度计算。

  三、技术开发合同 至科技局、税务局备案后,可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财税字【2013】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注:享受免税后,只能开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单位不能抵扣

  2政策理解

  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企业类型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不涉及增值税即征即退

  2、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交纳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享受条件

  享受退税的软件产品销售,需至税务局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软件著作权证书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第三方出具)

  三、特别提醒

  1、发票品名需与《软件著作权证书》中软件名称一致;

  2、嵌入式软件,即有硬件,也有软件。硬件、软件进项抵扣要区分开,以便核算软件销售交纳的增值税,只有软件销售交纳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才可能退税。如公共管理支出,无法直接对应硬件或软件进项,可以按当期硬件、软件销售收入来分摊进项税额。

  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一、依据文件

  根据《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企业,可按规定时限向所得税征缴机关提供备案资料,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备案时间

  1、第一批,企业在3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在3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

  2、第二批,企业在6月1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在6月20日前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给核查部门。

  四、提供资料

  1、承诺书

  2、企业情况表

  3、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各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3)汇算清缴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包含姓名、学历、工作岗位)

  4)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二份代表性知识产权证明(软件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复印件)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汇算清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

  7)按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列表中的收入类别,每类提供3~5张最大额度自主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发票及对应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合同为外文的需附中文对照件)

  8)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备注:《江苏省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材料》按照“封面、材料目录、承诺书、企业情况表、附件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活页装订、一份胶装成册(内附审计报告均需原件)。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

  五、特别提醒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相关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

  2、各相关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jscz.gov.cn)“网上办事”的“税政服务”板块下载相关附件。

  3、企业如无法准确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提前履行备案手续,纳入税务部门第一批提交核查名单。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避免加收滞纳金。

  3政策索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3、《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

  6、《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字【2013】37号附件四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8、《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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