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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4-06-14 19:23:56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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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发展。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税收上的小微企业共涉及三个:

  1.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

  2.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源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企业性单位。此外,二金一费的小微企业标准与增值税差不多.

  3.其他小型、微型企业。源自《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小微企业。

  二、相关税费及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16〕726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工会经费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征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会财字〔2007〕16号)规定,对没有雇员、没有形成劳资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公司),不得收取工会筹备金。

  三、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优惠政策内容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文件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优惠形式看包括税率式减免和税基式减免两种。首先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则减按20%的税率;其次,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这两种优惠政策在小型微利企业上是叠加适用的。

  (四)深入分析

  1.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3.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纳税申报

  1.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7年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6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7年版)》中的“年度申报时填报”栏次中“所属行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履行备案手续。

  3.办理时限: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年度申报和年终汇算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

  (六)大礼包

  上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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