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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8-05-09 09:00:47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2017年江苏省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7年江苏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江苏省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江苏省税收优惠政策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等政策。

  二高新技术产品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包括自主开发、购买生产权或专利、协议合作生产的新产品;

  (3)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5)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三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

  1、软件企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集成电路企业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于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实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的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实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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