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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7-05-04 17:10:41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最新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也属于免税范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得免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的经财政部批准的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包括: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7)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注意:必须是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企业免费或低价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法定税率为12%)的优惠政策。

  (10)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孵化器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3)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参照执行。

  (14)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三北”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1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

  日继续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7)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8)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19)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20)对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2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2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执行。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23)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24)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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