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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相关知识简介

时间:2024-10-11 15:28:46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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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相关知识简介

  “滞”意指停滞、不流畅,“纳”意指缴纳、缴款,“金”意指货币、金钱。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滞纳金是指“因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规定的费用而必须额外多缴的款项”。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税收滞纳金的知识,欢迎阅读。

税收滞纳金相关知识简介

  一、滞纳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滞”意指停滞、不流畅,“纳”意指缴纳、缴款,“金”意指货币、金钱。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滞纳金是指“因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规定的费用而必须额外多缴的款项”①。滞纳金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我国的滞纳金制度最早由税收领域产生,随后不断发展,逐步拓展至其他行政领域和民事领域。滞纳金一词,最早出现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不按期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并按日处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以命令增减之。”同年,政务院颁布《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规定:“纳税单位必须照章缴纳工商税,拖欠税款的,要在其经营费用中扣除或在银行存款中扣除,并要按日课以所欠税款3%的滞纳金。”随后几十年中,国家陆续出台《货物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税收滞纳金的加收范围不断进行调整,且先后出现过1%、3%、5‰、1‰等若干加收比例。期间还曾出现过内外资企业加收比例不同、不同税种加收比例不同的情况。1992年,我国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统一了滞纳金的加收比例和加收期限,解决了内外有别、各税种滞纳金加收比例不统一的问题。2001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滞纳金的加收比例由2‰调整为万分之五,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税收滞纳金制度从初创至今,在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有效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又因其加收比例远高于银行同期利息,所以能够较好地弥补国家的税收利益损失。

  二、税收滞纳金与行政领域内的其他滞纳金的异同

  纵观我国滞纳金制度发展历程,分析不同种类滞纳金制度内容,不难看出税收滞纳金与其他滞纳金之间存在着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

  集中表现为以下四点:一是均是在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下,通过使其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措施。二是均应用于不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必须依法履行。三是加收标准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征收机关无权自行调整。四是均从义务主体应履行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之日起按天计算,并可以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完毕,滞纳金则不再加收。

  (二)不同点

  集中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不同。对于税收滞纳金而言,起算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对于其他类型滞纳金而言,起算时间为有权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相关费用、当事人逾期未缴纳之日起计征。二是征收比率不同。在所有类型的滞纳金中,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比率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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