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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解读

时间:2018-03-29 09:23:23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解读2017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含哪些所得吗?你知道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政策是怎样的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不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多处所得要合并计算纳税,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标准。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任职单位已扣缴的税款,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个人哪些情况下需要自行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首次逾期申报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予罚款十元。

较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予罚款五十元。

较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处予罚款一千元。

  同时,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12万自行申报义务的,将可能被计入征信系统,影响个人信用。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一般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较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一般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十万元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一般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而未扣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各所得项目具体如何计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各所得项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十二、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收入超过12万元,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的自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据此,此外籍个人不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十三、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四、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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