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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收入范围2017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包含“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收入范围的知识,欢迎阅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收入范围
年所得12万元,不等同于年工资、薪金所得12万元,而是指只要是符合上述11项所得内的所有所得项目的总和,其中年工资、薪金仅是其中一项。因此,如果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在取得固定的工资收入外,又进行了房屋买卖和股票转让,则需将三项所得收入加总计算是否满足12万申报条件。而在填写申报表时,需按照11项所得项目分别填写各项所得的收入及纳税信息,不同所得项目间的收入不能合并。
但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1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3按照税法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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