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人员处理审计证据的要求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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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处理审计证据的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2、在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往往会遇到一些较为特殊和复杂的问题,例如,对特定资产的评估、工程项目的评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信息技术问题、衍生金融工具问题、舞弊及安全问题、法律问题、风险管理问题等。内部审计人员由于自身专业能力的限制,可能并不具备这些特殊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此时就需要获取专家的协助才能取得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专家对这些特殊问题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可以使用这些证据证实被审计事项,并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3、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但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用专家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为此,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考虑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客观性,并对专家的鉴定做出评价,慎重考虑其是否能够形成可靠的审计证据。由于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对审计结论和建议负责,而专家的鉴定是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对引用专家鉴定的可靠性负责。
4、为了确保被审计单位更好地理解内部审计结论,并切实地依据内部审计建议对自身在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领域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和完善,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获取能够得到被审计单位认可的审计证据。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进一步予以核实,获取真正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5、在必要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要求审计证据的提供者对其提供的审计证据进行签名或者盖章。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某些口头证据或者由复印件形成的书面证据往往需要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从而确认其来源真实,证据有效。内部审计人员采用合法途径从证据提供者处获取真实、可靠的证据,如果证据提供者出于种种原因拒绝签名盖章确认该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了解原因,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有效,可以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6、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后,必须对其能否成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合理依据进行评价,即对审计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能力进行判断,其目的是使审计证据从潜在证明力转化为现实证明力。
首先,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评价证据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即判断证据与审计事项是否相关,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能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证明被审计事项,而且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相关,能否相互证实。如果证据之间内容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就应当收集更多的相关证据加以判断,对那些与审计事项、审计目标无关的证据应当予以舍弃。
其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评价证据的可靠性,即判断证据本身的可靠程度。证据的可靠性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讲,受个人支配程度较小的证据,因其被篡改和伪造的机会较少,因而就较可靠。因此,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下产生的证据比内部控制不健全情况下产生的证据更可靠;直接产生于经济活动的业务凭证比经过加工汇总编制的`资料更可靠。
最后,内部审计人员还应当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即判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在数量上是否足以满足审计目标和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般来讲,金额大的证据比金额小的证据更重要;揭露涉及舞弊行为的证据比由于会计技术运用上的失误而导致差错的证据更重要。但也应注意那些表面上看似是一般性的错误问题,而实际上却是性质严重的问题的证据。例如,对于所获取的销售成本计算错误的证据,不能仅仅看成是一般性的技术失误,还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以鉴别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利用此手段人为调节销售成本,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再据以判断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对于重要的被审计项目就应当获取更加充分的审计证据。
7、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一般情况下,单一来源或者单一性质的审计证据,可能存在某些片面性,如果某一审计事项可以得到不同来源或者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的相互印证,那么就大大提高了根据其做出的结论的可靠性程度。不同来源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有差别的。正如前面所述及的,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内部审计人员的亲知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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