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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提升练习题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于2016年9月10日至12日举行,考生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剩下时间不多,考生应该重回课本,yjbys小编整理了《财务管理》练习题,供各位考生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单项选择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3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4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合同对合伙企业无效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D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试题解析】(1)选项AB: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CD: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的财产
多项选择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有( )。
A.合伙人缴纳的实物出资
B.合伙企业对某公司的债权
C.合伙企业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
D.合伙企业借用的某合伙人的电脑
【正确答案】A B C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财产
【试题解析】合伙企业财产包括:(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债权);(3)依法取得的其它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上市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C.修改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
D.合伙人不得分期出资
【正确答案】B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试题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法定要求);(3)选项C: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合伙人可以(也可以不)约定分期出资;出资期限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时,对不足清偿部分,甲最多负责清偿10万元,乙最多负责清偿5万元,其余款项债权人应当向丙、丁进行追偿,合伙企业设立后不久,欠付A公司100万元货款到期无法清偿。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仅负有向A公司偿还10万元的义务
B.乙仅负有向A公司偿还5万元的义务
C.A公司只能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A公司可以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知识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试题解析】合伙人的内部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向企业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拟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四人就损益分配规则的约定发生了分歧,四人的下列主张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甲认为可以约定按5:3:1:1分配收益
B.乙认为由于四人的出资比例相同,可以约定平均分配收益
C.丙认为可以约定按5:3:1:1分配收益,但是亏损应当全部由甲承担
D.丁认为可以直接约定为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亏损
【正确答案】C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财产
【试题解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不论是约定为5:3:1:1,还是约定为平均分配或者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均可);但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个人的债务清偿
单项选择题
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正确答案】B
【知识点】个人的债务清偿
【试题解析】(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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