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中级财务管理考点:票据行为

时间:2024-08-07 04:32:33 中级会计师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6年中级财务管理考点:票据行为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9月就要开始了,yjbys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师知识点——票据行为,希望对大家复习有帮助!

2016年中级财务管理考点: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1)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

  (2)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3)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票据行为成立的实质有效条件

  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注意:此规定仅针对自然人。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解散时消灭。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必须合法。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3.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里的形式是指票据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

  (1)关于签章

  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签章既包括签名,也包含盖章。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可以采用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其中之一。

  ②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等。

  ③《票据法》和《司法解释》对票据的签章有详细的规定。

票据法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该本名是指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司法解释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④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注意:①这里所称的“票据不符合规定”是指前述③中的规定,例如,在票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即属于不符合规定;②这里所称的“票据不符合规定”不包括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各类票据记载的事项不一样,其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4.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教材第一章)亦适用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一般为书面授权;

  ②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③代理人应在票据上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行为的代理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

  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中级财务管理考点:票据行为】相关文章:

中级经济师必考考点之金融运行机构04-28

关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中级经济基础考点08-09

关于价格歧视的中级经济基础知识考点提炼08-10

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考点之企业战略08-29

关于生命周期分析的中级工商管理常考点07-26

关于金融监管制度的中级经济师试卷考点08-18

SAT的考点介绍09-12

小升初数学考点知识点考点梳理汇总09-07

考研英语写作考点10-25

中考历史考点复习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