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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证租赁合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审核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知,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没有现住房的以下两类申请家庭:(一)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二)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单人户。
没有现住房是指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名下没有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
二、程序
(一)区房管局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对取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属于本通知适用范围内的申请家庭,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下发《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见附件1,编号同申请审核表编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对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且没有现住房的单人户,在公示后,向申请人下发《通知书》。
本通知所称的租赁担保,是指适用范围的承租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缴纳租金的义务时,保证人代为支付租金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的条件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及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除外。保证书须经本市公证机构公证。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保证人持《通知书》和《保证书》(草本,见附件2,一式四份)在本市公证机构办理保证书公证,公证机构按照《担保法》、《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公证书。公证费用按照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持《公证书》到区房管局办理手续,区房管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持《通知单》、《公证书》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经营单位留存相关资料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请家庭登记、选房。
(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与保证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经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查验保证人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要求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担保证明是为了提高合同履约率和租金支付能力,完善申请管理程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公正、可持续性运营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一要加强政策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政策、工作流程培训力度,确保成为政策“明白人”;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有关政策、流程要在受理窗口显著位置公开;要认真做好群众接待解释工作,明示各类要件,让群众少跑路。
二要严格审核要件,遵守办事时限。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出具各类要件,不得增加和减少申请要件,对有疑异的要件要认真核实,各类要件须存档备查;要认真填写各种要件,不得漏填项目,受理和审核完毕后,经办人须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和审核等工作,不得延长初审、审核时间;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登记,及时上报请示。
1.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
2.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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