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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实施细则

时间:2024-08-26 10:17:54 房产置业顾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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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海口市《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实施细则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的 《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琼建房〔2017〕96 号,以下简称琼建房〔2017〕96 号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限购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房〔2017〕10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在本市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2017海口市《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实施细则

  一、明确限购范围

  从本细则颁布之日起,除琼建房〔2017〕96 号通知所列的新建商品住宅,我市将产权式酒店、二手住房(指已通过初始登记或首次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再次上市交易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下同)一并纳入限购范围。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 1 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二手住房、 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 (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 均认定为该居民家庭已拥有 1 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

  二、界定购房资格

  在海南没有拥有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海口非限购区域内申请首次购房;在海南没有拥有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并且提供了其 1 名家庭成员在我省各市县的连续 2 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的,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海口限购区域内申请首次购房。

  在我市购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实施限购,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居民家庭申请购房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先到住建部门出具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及国土部门出具家庭无住房证明。

  三、设定限购区域

  本细则所称限购区域是指:滨江西路以西、长彤路以东、南海大道和红城湖以北区域 (含海甸岛和新埠岛), 以及椰海大道以南、绕城高速以北、铁龙路以西、粤海大道以东合围区域范围。

  四、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 10%, 其余 9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 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五、进一步限制现房转让

  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满 5 年后方可转让。

  六、进一步实施差别化的贷款政策

  居民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 70%。

  七、加强交易资格审核

  非本省籍居民购房或转让前要先提供交易承诺书(拟购房者承诺本居民家庭在我省没有拥有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拟出让方证明拟出让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达到琼建房〔2017〕96 号通知和本细则约定期限), 承诺具备交易资格, 经住建部门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购房或转让资格后,再签订购房合同进行网签备案或确认交易资格后签订房屋交易合同,进行网签备案。如在购房或转让过程中,经核查不具备交易资格或承诺不实的,将取消其交易资格,1 年内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要实现商品住宅网签数据实时共享,统一查询。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商品住宅不动产登记情况实时交换给住建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住建部门要根据商品住宅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确定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和二手住房的购买和转让资格。

  八、严格审核交易行为

  在 2017 年 4 月 14 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合法对外销售的项目,购房居民已在网签备案系统完成合同网上录入但尚未提交备案的或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凭完税凭证、 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POS 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核实后,可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买卖双方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

  加强价格备案管理。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已办理现房销售,但未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的,应在本细则发布后 1 个月内完善备案手续,如 1 个月内未办理物价备案的,依法暂停其预售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一房一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备案后 1 年内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如需调整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肃市场秩序。未取得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 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人才购房(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能人员)等另行制定政策予以规定。

  十一、本细则未涉及事项,以琼建房〔2017〕96 号通知规定为准。

  十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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