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户籍新政策「原文」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17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2017年完成认定200个省级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示范组织。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七)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符合条件人员继续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推进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确保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保信息互认和顺畅传递。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所有市、县(市),2017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加快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八)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各市、县(市)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利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
(十)完善居住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规范居住证办理的流程和手续,不断扩大居住证制度覆盖面,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市、县(市)可以根据本地承载能力,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省公安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一)认真做好落户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规范统计口径,结合城乡建设发展和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准确快捷反映我省城镇化指标变动情况,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列入省和市、县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二)实施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市、县(市)城镇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量化考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牵头)
(三)加强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为省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省审计厅牵头)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切实抓好本实施意见落实,确保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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