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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业大学

时间:2023-08-17 14:51:05 芊喜 职业院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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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业大学

  新疆职业大学创建于1962年,其前身新疆职工业余大学是在王震将军的亲切关怀下,由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创办。

新疆职业大学

  新疆职业大学简介

  新疆职业大学坐落在美丽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节点城市——乌鲁木齐市,现有北京路校区、友好路校区、巴州路校区三个校区,北京路校区位于新市区北京北路1075号,友好路校区位于友好南路413号,巴州路校区位于巴州路14号。

  新疆职业大学是一所具有光荣历史和深厚文化积淀的区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1962年,随着新疆现代工业门类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工人队伍的发展壮大,为培养和提高各族职工的文化素质,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创办了新疆职业大学的前身——新疆职工业余大学。1991年,学校更名为“新疆职工大学”。1996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为全国首批高职教育试点院校并从1997年开始招收高职学生。2000年,与新疆商业技工学校合并后更名为“新疆职业大学”。2005年,新疆蒙古师范学校并入后逐步形成了高职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继续教育等办学层次并存的综合办学格局。

  学校构建一支专兼互补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206人,占全校总人数的43.6%,其中教师鲁亚云、王强等荣获自治区优秀教师称号、自治区总工会开发建设新疆奖章等个人奖项41项。学校职业教育特色鲜明,现有普通高职在校生13000余人,开设专业52个(含专业方向)。2018年至2019年,新增《工业机器人》《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等8个紧缺型人才高职专业。2019年,学校现代学徒制教育试点顺利通过教育部组织的验收。2020年,批准试点专业达到15个,试点学生785人,学校被确定为自治区1+x证书制度“老年服务”专业试点工作组牵头单位。

  建校59年来,学校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为目标宗旨,把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根本任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助力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充分发挥自治区示范高职、优质校资源优势,助推区域职业教育水平提升,累计培养了5万余名扎根边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2011年,学校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为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2013年,被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确定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015年,成为国家教育部首批百所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2018年,被确定为自治区优质高等职业学校立项建设单位。2019年,荣获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同年,被授予中德职业教育汽车机电合作项目示范学校称号;被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示范基地。2020年,学校被评为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近年来,累计获等集体奖项十余项。

  学校目前下设九个学院、一个教学部、两个中心、一个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始终坚持开放办学,以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面向现代服务业、制造装配、文化产业、社会服务等领域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坚持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推进应用型本科和职业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与综合素质;坚持“人才立校、特色兴校、质量强校”,推进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致力于建设立足新疆、面向行业企业和基层、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高等职业院校。

  创新技能培养模式:学校依据企业、行业生产过程、工作流程、实际案例创新技能培养模式改革,开展项目化教学改革,推行“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行动导向教学模式,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相结合、知识与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模式,教学做一体,提升学生职业技能培养。

  实践动手能力强:学校坚持“三级实训、三段实习”实践教学体系。按照“双向选择、协同管理、共同考核”的思路,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共同实施顶岗实习,强化顶岗实习流程化管理,逐步提高顶岗实习专业对口率和留用率。

  产教融合深入:学校全面深化校企合作改革,企业深度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工作,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推行“学徒制”“订单式”培养模式,推进产业、企业、职业文化进校园、进课堂。开展引企入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开展学校与企业、专业与企业、班级与企业等多层次合作办学,建立招生、人才培养、就业联动机制。

  就业率稳定增长:秉承“以学生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的工作理念,全校教师参与,形成了就业保障机制、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职业规划训练、就业指导课程改革、毕业生就业跟踪调研等方面的机制体制。近年来,毕业生得到了用人单位好评。

  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疆职业大学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新疆职业大学(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学校代码:14138(国标代码)

  第四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新疆职业大学分四个校区

  北京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路1075号)

  喀什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973号)

  友好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413号)

  巴州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巴州路14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学校邀请中学教师、考生家长巡视、参观学校面试、录取现场,实施第三方评价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审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其他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考生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二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再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空中乘务专业需参加本校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考生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文理科填报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空中乘务专业体检标准按《民航乘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第三年在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第十六条特殊类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

  第十八条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职业大学2023年单独招生章程、新疆职业大学2023年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前提下,通过“绿色通道”可直接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构建了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主要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及升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由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

  学校网址: http://www.xjvu.edu.cn

  咨询电话:(0991)3785349

  监督电话:(0991)378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