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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卫院招收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时间:2018-05-08 17:32:37 职业院校 我要投稿

宁卫院2017年招收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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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卫院2017年招收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7〕2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和校址。学校全称: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校名颁发高职(专科)学历证书。校址: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

  第三条办学类型、层次和性质。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层次:高职(专科);办学性质:国有公办。

  第二章 免试保送流程及录取有关事项

  第四条 报名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2017年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二)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三)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中职毕业生。

  (四)已被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录取、或者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申请。

  第五条 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中学申请,由所在中学对其进行审核、公示。具体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要在中学校园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名单。对于在2016年比赛及之前获奖的考生,须在5月20日前寄送申报材料;对于2017年比赛获奖的考生,须在7月20日前寄送申报材料(通过EMS快递邮寄,在截止日期之前寄送到我院,逾期不再办理)。申请材料概不退还,自行备份。学生情况材料包括:

  (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

  (2)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

  (3)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和《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报名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体检反馈单(或体检表)一份。

  第六条 考生参赛所获奖项应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关或相近,我校根据当年招生专业、考生中职阶段所学专业及参赛获奖项目,确定拟录取专业。

  第七条 经我校审核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名单将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将考生信息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

  第三章 违规处理与招生监督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574-88126425。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免试升学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四章 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查询。

  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邮编:315100)

  联系电话:0574-88126099、88126069(多路接听)

  招生主页:http://zs.nchs.edu.cn

  微信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nbchs-zs)

  QQ:274191115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zs.nchs.edu.cn/7d/65/c1560a32101/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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