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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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学校创办于1994年12月,建校时名称为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学校于1997年9月,分别与深圳市龙岗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深圳市布吉职业中专合并,加挂“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牌子,实行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输送职业技能人才,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简称龙岗职校。
学校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9号;邮政编码为518172;网址为http://www.szlgzz.com.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深圳市龙岗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学校实施非义务教育,学制三年;学校试行弹性学制,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修学年限。
学校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每个年级一般不超过20个教学班;学校积极开展联合办学业务和对外培训业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招生。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思想,服务深圳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学校的核心文化体系为:
(一)办学理念:尊重个体差异,培养健康人格,致力职业发展,师生共同成长;
(二)办学目标:创建“办学基础能力强,骨干专业特色明,毕业生适应社会,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三)育人目标:培养人格健康、技能较强、自主发展的实用人才;
(四)学校精神:团队感恩奉献;
(五)校训:责任立身、技能立业、创造幸福;
(六)教风:负责、简约;
(七)学风:自律、勤勉;
(八)校徽:校徽由学校的中英文全称包围的一个椭圆镶嵌着一个顶端指向右上方的类三角形图案构成,椭圆为蓝色,类三角形为红色;
(九)校歌:《幸福花儿在这里绽放》(集体作词,陈述刘作曲);
(十)学校纪念日为每年12月18日。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规范的汉语语言文字,推行普通话。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施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学校总支部委员会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员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党总支部下设若干支部,全面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检查与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二)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按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树立良好的校风;
(三)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晋升,关心群众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建立一支团结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五)依法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
(六)抓好后勤工作,搞好校园建设,管理好校舍、设备等校产,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应主动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对学校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协调,民主治校。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研究学校重大事项。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其他人员参加;
(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记录和决议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四)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部门正副主任,行政会议扩大会可邀请有关同志参加,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
(五)校长通过行政会议向部门正副主任统一办学思想、明确部门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讨论重要问题、宣布重大决定、实施部门评价;
(六)部门正副主任通过行政会议向校长汇报部门情况、请示工作设想、提出重要议题、反馈合理建议,以及达成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七)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民主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等;
(三)审议通过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制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制度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由学校颁布施行;
(四)定期了解学校章程的实施情况,提出学校章程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意见与建议;
(五)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班子、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同意,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企业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综合处、总务处和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办公室工作负责人事、宣传、接待、文件收发及协调各处室等工作;
(二)教务处工作负责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材征订及考务等工作;
(三)学生处工作负责班主任管理、德育活动等工作;
(四)综合处工作负责招生、就业、校企联合等工作;
(五)总务处负责资产与财务管理、基建、维护、后勤服务等工作;
(六)安全办负责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安全预警、应急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在学校党总组织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同学、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
学生会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技能学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造力和社会适应力。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以专业部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教育招生相关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联合办学部分新生由合作单位录取,经学校报深圳市教育局批准后取得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规范行为;
(三)勤学苦练,立志成才,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四条学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等制度。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如因各种原因申请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及退学)和学籍信息变更,经学校批准后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学校加强班级管理,实行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制,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制订班级公约,落实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学校大力提倡以符合专业特色的准职业人为目标的班级管理模式,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十六条学校制定相关制度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情感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对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其促进其青年教师、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不同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或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设定教师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
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励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包括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制度。对教师的考核应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及工作规范、各级教师的职责为依据。根据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应有计划地每学年按教师任职条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全体教师考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