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都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都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6号)等规定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其结构构件(含预制外墙挂板和预制内隔墙板)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三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应实行"样板先行"制度。
第七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应通过逐步推行信息化系统,实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涉及重大变更及装配率、重要建筑材料等的变更,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及技术能力进行评估。
(四)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环节进行驻厂监造,并支付相应费用。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机电安装等全部工程量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六)建设单位应对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按相关规定应论证的工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七)建设单位应当牵头建立建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宜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建筑物联网等从材料、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等方面对装配式建筑实施质量控制。
第九条设计单位责任
(一)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之间和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之间的构造做法等,并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说明专篇,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设计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预制构件的生产、施工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
(三)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首段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样板质量验收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四)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参与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设计单位应明确主要预制混凝土受力构件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及接缝防水构造措施。
(六)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进行信息化管理,包括BIM模型建立、管理及模型数据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装配率、结构构件节点连接预留预埋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保温、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责任
(一)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二)施工单位应当就预制构件施工安装的施工工艺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制度、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构件安装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并按规定对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
(四)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五)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装配式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制度,对吊装、拼装及灌浆等操作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式施工。
(六)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过程信息化管理,包括构件标识识别、进场检验、吊装、拼装、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方面,在施工前可进行模拟、碰撞等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管控。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当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针对装配式特点明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见证取样及旁站具体要求,经审批后实施。
(二)监理单位实行驻厂监造的,要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
(三)监理单位应组织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全数检查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预留、预埋件的规格及数量,预留孔洞的数量并对电子标识进行识别检查,并组织施工单位对预制构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体检验。
(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由总监组织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验收。
(五)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专业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上岗情况,对预制构件吊装、拼装、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连接部位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
(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范规定或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拒不整改的,报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监理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管理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施工过程控制
第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样板先行"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对预制构件及拼装成果进行样板展示;对叠合构件浇筑节点、外墙挂板连接节点、灌浆套筒连接节点、保温、防水构造节点等进行样板展示;对首段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进行预拼装并形成样板段。
第十四条预制构件进场
(一)预制构件进场应设置专用堆场,并选用合适堆放方式。
(二)大型特殊构件运输、堆放应采取保证质量的可靠措施。
第十五条预制构件吊拼装
(一)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预制构件吊装和质量管理专项方案,进行技术交底。正式拼装前,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或部件进行预制构件试拼装和连接。
(二)预制构件吊装应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后,按规范标准进行检验,留存文字及图像检验记录。监理单位应复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检验结果。
(三)预制构件拼装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协同监理单位对其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预制构件连接
(一)采用灌浆连接的,灌浆连接施工前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灌浆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灌浆施工所采用的灌浆料必须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灌浆料一致。灌浆施工前,应对灌浆料的流动度指标进行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浆作业,并形成灌浆作业记录及影像资料。
灌浆套筒等连接件的平行检验试件制作、取样、送检均应在监理见证下进行,并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要求。
(二)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的,连接部位混凝土施工前应对粗糙面、键槽、套筒、连接件进行隐蔽验收;浇筑过程应连续浇筑,确保混凝土密实。
第十七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信息化管理及检验手段,通过信息化平台形成相关记录,对工程质量进行管控。
第四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首件验收。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确认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进场预制构件应全数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发现不合格的构件,应立即退场,并建立台账。验收内容包括构件是否在明显部位安装电子标识,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构件上的预埋件、吊点、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构件外观及尺寸偏差是否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首个样板段质量进行验收,重点对观感质量、位置尺寸偏差、连接质量、防水构造、预留预埋件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总监依据《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J51/T054)《建筑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DBJ51/T00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等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以及设计单位质量评估报告中,均应注明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性能指标及验收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执行的相关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停工整改。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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