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常见问题集锦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常见问题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常见问题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常见问题,欢迎阅读。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主张索赔?
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且在揭露日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揭露日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二、参加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或交割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打印到现在);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三、能索赔几成?
因为损失的认定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的确定以及投资人的实际交易情况等,索赔比例要通过分析计算确定。
四、案件胜诉概率有多大?
一般来说,只要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公司或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相应处罚,且投资者在法院认定的揭露日当天仍继续持有该股票,胜诉的概率是非常高的。
五、诉讼费怎么计算?
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六、投资损失如何计算?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知: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注:买入平均价格我们采用的是较为普遍适用的普通加权平均法:即投资人将其所购买的所有股票总价与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总价相减,同时,将其所购买的股票总量与卖出股票总量相减,最后,将股票总价之差与股票总量之差相除,计算出每一股对应的均价。
七、多久才能拿到赔偿?
时间不确定,平均1-2年,具体时间受案件复杂程度、规模、法院审理工作安排、执行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
八、是否只有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处罚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规定:”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九、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基础概念
【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处罚日】指被有权机关在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通常在揭露日之后一年左右时间,证监会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证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受理通知”)(2002年1月15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属主要法规)(自2003年2月起施行);
4、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2002年1月1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2010年12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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