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新三板、新兴板区别是什么
为了精准对接上述企业,新兴板设置了相对应的多元化的上市门槛——有规模的看规模,盈利强的看盈利,模式好的看模式,创新强的看前景,企业面对的上市条件不再是单一的财务指标。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创业板、新三板、新兴板区别,欢迎阅读。
一、高于创业板
去年3月,上证所理事长桂敏杰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第一财经日报》小编采访时表示,正在计划设立在交易所内部建立新兴板。不过,当时业界表示不看好的声音不在少数。一个较为主流的质疑观点就是,既有创业板,何必再设新兴板?
上证所酝酿设立新兴板多年,自2013年底形成方案并与证监会进行了沟通,直到去年4月“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增加证券交易所内部层次”,质疑者对新兴板的态度才从唏嘘变得严肃。
为实现转型升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在32号文中首次对交易所内部多层次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表述——“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
由于《证券法》尚在修订程序之中,注册制改革方案以及各交易所的内部层次建设方案没有最终确定,新兴板、创业板、新三板各个层次的比较,还仅限于对定位的比较。
新兴板总体依然是围绕蓝筹股市场建设,在注册制改革总体框架下,进行市场内部分层,新设独立市场板块,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
关于新兴板的定位,主流说法认为是“已跨越创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设置比创业板相对更高的上市门槛,与创业板市场错位发展。由于上市门槛高于创业板,所以投资者参与门槛也不会比创业板更严格。
其中,新兴产业企业属于《“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有关文件明确的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及其他创新型企业。
二、门槛多元
为了精准对接上述企业,新兴板设置了相对应的多元化的上市门槛——有规模的看规模,盈利强的看盈利,模式好的看模式,创新强的看前景,企业面对的上市条件不再是单一的财务指标。
《第一财经日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新兴板计划设置包括“市值-净利润-收入”、“市值-收入-现金流”、“市值-权益”等4套以市值为核心的上市财务标准。盈利企业可以使用“市值-净利润-收入”的标准,非盈利企业可以选择其余3套标准。
具体而言,规模不大,但是稳定盈利,或营业记录短但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使用“市值-净利润-收入”标准,但是市值不得少于2亿;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损失。
盈利水平暂未达到一定水平,但是有一定规模、现金流较充足的企业,可以适用“市值-收入-现金流”指标。市值不少于1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
盈利水平和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较弱,但商业模式新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企业,可以适用“市值-收入“指标,市值不少于15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盈利能力尚未达到一定水平,或没有盈利或营业收入,但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可以适用“市值-权益”指标。市值不少于30亿元;最近一期末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
与新兴板不同,创业板主要在寻求新三板企业转板,以及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制度突破。根据宋丽萍此前对《第一财经日报》的回应,未盈利企业到创业板上市与转板两个问题相互交织,由于要保证IPO上市、转板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标准一致,避免监管套利,还有一些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
三、新三板年内分层
“在上市资源争夺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境外交易所纷纷通过设立多层次市场板块延伸业务范围,向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如上证所资本市场研究所研究员缪斯斯所言,交易所市场内部自主分层已成主流,国内交易所也将以内部市场细分、场外市场对接延伸市场深度。
既然新兴板对企业发展阶段以及上市门槛的定位高于创业板,那么文章开头的问题也就有了答案——新兴板与新三板并不在同一个层面形成竞争。新三板更多是科技型、成长型、创新型中小微为主的企业。
近期,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公司(下称“股转公司”)多位高层都在公开场合表示新三板分层机制年内落地的决心。
根据股转公司监事长邓映翎最新的说法,今年年底新三板将会推出成长板,未来还会推出优选板,与内部分层相对应,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都会相应做分层。在成长板、优选板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投资者比较多的情况下,股转系统才会进一步推出连续竞价的板块。
作为一个仍在搭建基础制度的市场,投资者对新三板“制度红利”的释放充满期待。这也是为何竞价交易机制的推出预期改变,会对投资和交易热情产生剧烈影响的原因。
不过,监管层并不认为市场已经足以适用竞价交易机制。当前的制度突破,是在解决“中介瓶颈”问题,扩大做市商范围,以及公募基金入场方面。
股转公司副总经理隋强日前在公开场合表示,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等非券商机构参与推荐挂牌、股票做市的政策有望很快落地。同时,公募基金参与新三板的相关指引有望近期向市场征求意见。
《第一财经日报》从券商新三板业务部门获悉,做市商队伍从券商扩展至基金子公司、期货子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等4类机构,有望在本月或下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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