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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介绍

时间:2017-07-05 10:18:22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介绍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解除出质债券上质权的融资行为。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介绍,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债券质押式回购?

  1、定义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解除出质债券上质权的融资行为。

  2、交易期限

  质押式回购的期限为1天到365天,交易系统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11个品种统计公布质押式回购的成交量和成交价。

  3、结算原则

  多边净额结算制度、担保交收、T日清算并办理债券过户、T+1日完成资金交收。

  4、证券交收

  T日日终,净额结算业务的债券过户,根据清算结果,将相关债券从净应付债券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然后划入净应收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代为划入净应收债券的投资者证券账户。

  5、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在T+1日16:00前,将资金划入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完成资金交收。

  二、回购质押券管理、标准券折算管理: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质押库管理制度,用于集中保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交的质押券。从事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当在交易时间委托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将质押券转入或转出质押库。当日申报入库的质押券,其折合的标准券当日可用于回购交易;在质押券足额情况下,当日申报出库的质押券,当日可以卖出。

  1、回购质押品种类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信用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中的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等。

  (3)债券型基金产品。所有标的债券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持续满足回购质押品资格条件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2、如何提交入库?

  (1)客户提交质押券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将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现券申报提交入结算公司的质押库。

  (2)证券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向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例如申报代码为“09****”,交易方向为“卖出”。其中“****”为相应债券的后四位代码。

  (3)交易系统检查。交易系统根据现券可用余额核查质押券的提交指令,如果申报数量大于现券可用余额,则申报指令无效。否则,申报有效。交易系统在现券可用余额中根据申报数量进行实时扣减,同时计增可融资额度。当日买入的现券当日可申报入库。现券可用余额=昨日余额+当日净买入。

  (4)质押券的入库。T日日末,交易所将质押券申报数据发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在申报当日日末将相关债券转入结算公司的质押库,同时,该债券余额从客户的证券账户中记减。

  (5)质押库的明细管理。质押库以结算参与认为单位设立,并按证券账户来源分明细记录质押券。

  3、 如何转回质押券?

  (1)转回质押券委托。如果证券账户提交的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剩余,客户可委托证券公司向交易系统提出质押券的申请。

  (2)转回申报质押券。当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交易系统申报转出质押券指令。例如申报代码为“09****”,交易方向为“买进”。其中“****”为相应债券的后四位代码。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出现以下情况,转出失败:转回申报指令中的`转回数量大于该账户当时的同品种可转出数量(可转出数量=质押库内该账户的同品种余额+当日该账户已成功申报转入的同品种数量);质押券转回数量折算的标准券大于其当时可融资额度(转回成功后,交易所前端实时扣减该账户的可融资额度,并实时增加现券的可用余额。投资者可在交易系统将当日转回的现券卖出,或结合转入处理,可实现当日换券)。

  (4)质押券出库。T日日末,交易所将质押券申报数据发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在申报当日日末将相关债券转入结算公司的质押库。如果转出现券未卖出,将在当日日终过户到投资者证券账户。

  上海出入库代码:

  090000-090999用于国债010代码段

  099000-109999用于国债009代码段

  104000-104499用于公司债122000-122499代码段

  104500-104999用于公司债122500-122999代码段

  105000-105899用于分离债126代码段

  105900-105999用于企业债120代码段、129代码段

  106000-106999代码段用于地方政府债130代码段

  107000-107999代码段用于记账式贴现国债020代码段

  深圳出入库代码:即为对应的债券代码

  4、标准券折算管理

  合资格债券及债券型基金申报为质押券后,其用于回购融资业务的质押价值将统一使用根据标准券折算率或标准券折算值折合的标准券数量表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

  债券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全价估值×折扣系数÷ 面值。

  基金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值=份额估值×折扣系数。

  (2)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

  债券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全价估值×折扣系数÷ 100元。

  基金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份额估值×折扣系数÷ 100元。

  债券类产品折扣系数取值标准

类别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

信用债券

档次

公司债等其他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等

债券资质

折扣系数取值

0.98

第一档

0.90

0.67

债券和主体评级均为AAA级

第二档

0.80

0.60

主体评级为AA+,债项评级为AAA级

第三档

0.75

0.53

主体评级为AA级,债项评级为AAA级

第四档

0.70

0.46

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AA+

第五档

0.60

0.39

主体评级为AA级,债项评级为AA+级

第六档

0.50

0.32

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AA级

  2016年对《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进行修订:

  1、主要优化债券类产品折扣系数取值标准

  (1)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标准整体下调

  (2)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不再包括担保因素,而仅根据主体和债项评级

  (3)对于不同主体和债项评级组合,将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分档由四挡扩大到六档

  (4)不再区分上市时和上市后折扣系数

  (5)明确规定可交换债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同可转债一致。

  n中国结算在每个交易日会按照指引确定的折扣系数计算质押品的标准券折算率(值),并向市场发布。

  三、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融资回购交易模式

  (1)自营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2)经纪业务模式: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3)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2、合格投资者准入

  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社会公益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私募基金、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目前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融资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应当自即日起12个月内了结全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3、融资回购交易一般风控指标

  (1)证券公司经纪客户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

  (2)回购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80%。

  (3)回购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AA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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