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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关系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任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公司股东其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情况以及质押、冻结解除情况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股权质押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关系,欢迎阅读。
一、股权质押
1、定义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2、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进行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1.1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1.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4.1.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登记公司业务
股东股权需质押时,需通过登记公司进行办理,可直接到登记公司营业大厅办理或委托证券公司远程办理。
相关的准备资料按照登记公司的要求准备,犹记得,当年办理自然人股东股份质押时,需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为办理的资料之一,而就最新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6年1月修订)》未见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议直接拨打热线电话咨询。
其他相关办理条件、费用等,请直接参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6年1月修订)》。
解除质押同上。
4、披露时点
触发披露的时点为股东所质押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需要及时对外披露。超出5%之后,再质押的股份,每发生一笔披露一笔。
解除质押的,每解除一笔披露一笔,一旦解除质押后,质押的股份少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股东不再质押,而是选择继续解除,那么无需再每笔披露。反之,解除后低于5%,再质押时达5%,仍需继续履行信披义务。
股东股份质押后,登记公司都会在第二天早上下发质押的数据,就算股东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秘、证代或管理登记公司业务的工作人员均会收到登记公司的短信,能及时了解是否有公司内部股东是否将其股份质押,从而不会影响信息披露。
注意:(1)质押的股份一般为累积数,可分几笔质押累积计算达5%时对外披露;当然不排除一次质押即达到披露标准。
(2)需切记,千万控制在5%之内,可以为4.999%披露,但千万不能超出5%。
(3)如股东解除质押股份后,质押的股份低于5%,再需质押的时候,必须控制再质押的股份累积不能超过5%。(举例:一股东质押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进行披露后,隔一段时间解除部分股份质押,所质押的股份比例减少至3.5%,那么再质押触发披露时点时,就需控制再质押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能超出1.5%。)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
除正常的股份质押之外,目前采用较多的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该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属于质押的一种。
股票质押回购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4条的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含质押式回购)的,应及时对外披露。
1、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进行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1.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附件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必备条款》的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区中的咨询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否需要披露的回复:
2、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在什么时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常见问题解答(2012年8月21日修订)》的第39点:
“39. 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质押在什么时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十一节“其他”部分的规定,任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含质押式回购)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及时对外披露。
3、登记公司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登记业务,主要由证券公司来办理,股东只需按照证券公司提供的文件签署后,由证券公司来处理。
解除质押业务也由证券公司来处理。
4、披露时点
同股权质押的披露时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好处在于,无论登记还是解除都能及时与证券公司保持沟通,能及时了解相关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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