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大全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十六、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比较项目 |
基金 |
债券 |
股票 |
反映的经济关系 |
信托关系① |
债权债务关系 |
所有权关系 |
筹集资金的投向 |
间接投资工具,所筹资金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 |
直接投资工具,所筹资金投向实业 |
|
收益风险水平 |
投资选择灵活多样,收益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可能小于股票 |
直接收益取决于债券利率,债券利率一般事先确定,风险小 |
直接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不确定性强,风险大 |
十七、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
十八、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而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发行股票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公司(企业)对长期资本的需求将越来越大,所以公司(企业)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地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十九、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
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一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二十、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中央银行股票和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对冲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
二十一、政府机构直接融资的方式包括: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十二、企业(公司)直接融资的方式及特征
企业融资是以企业的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为基础,筹集项目建设、营运及业务拓展所需资金的行为过程。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融资、发展、再融资、再发展的过程。
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方式的优点是资金流动比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点是对交易双方筹资与投资技能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双方会面才能成交。
相对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可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实现多元化负债。
二十三、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和需要资金的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具体包括:
(1)直接性。
(2)分散性。
(3)差异性较大。
(4)部分不可逆性。
(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二十四、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有利影响
(1)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2)筹资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
(二)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
(1)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多。
(2)直接融资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
(3)直接融资的风险较大。
二十五、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现的主要层次
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 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 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十六、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1. 证券交易所 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2. 中国证券业协会 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二十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十八、新股发行的条件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九、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下面条件 :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3. 公司发行的股本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额超过4亿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的
4.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三十、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要约收购 :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3日内将收购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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