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逆回购计息规则2017
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交易量随之增加,回购利率波动问题日益受到市场关注。为更好地服务市场参与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对涉及回购交易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回购业务相关规则。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稳定,方便投资者更好地参与交易所回购市场。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债逆回购计息规则的知识,欢迎阅读。
此次债券回购规则修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上交所』
修改了回购的计息规则。
①:将回购计息天数从现行的回购期限名义天数修改为资金实际占款天数;
②:上交所将全年计息天数从360天改为365天。
(考虑到深交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全年计息天数均为365天,为与其他市场一致,既便于统一市场规则,也方便投资者交易。)
修改了回购收盘价的计算方式。
③:回购收盘价将由现在的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改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考虑到回购市场交易的特点,闭市前回购利率一般明显偏低,随机性较强,此次修改,一定程度上可有效降低回购收盘价的波动性、随机性。)
『深交所』
修改了回购的'计息规则。
①:将回购计息天数从现行的回购期限名义天数修改为资金实际占款天数;
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区别
『名义天数』:回购产品的期限n。
『资金实际占款天数』: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N。
需区分几组概念:
首次清算日为交易日(T)
首次交收日为首次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T+1)
到期清算日为首次清算日加上回购期限天数n(按照自然日),若到期清算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清算(t)
到期交收日为到期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t+1)
一般情况下,名义天数n和资金实际占款天数N一致,但在节假日前,因交易所市场节假日休市,会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说:n=N,n>N,n
举个例子
名义天数小于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即n
投资者周四参与1天期回购,首次清算日为周四,资金首次交收日为周五(T+1日),到期清算日为周五(即周四+1天,t日),资金到期交收日为下周一(t+1日),则投资者回购资金实际占款天数为3天(周五、周六、周日),而回购名义天数为1天。
名义天数大于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即n>N,如下:
投资者周五参与3天期回购,首次清算日为周五,资金首次交收日下周一,到期清算日为下周一(即周五+3天),资金到期交收日为下周二,则投资者回购资金实际占款天数为1天,而回购名义天数为3天。
名义天数等于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即n=N,如下:
投资者周四参与4天期回购,首次清算日为周四,资金首次交收日为周五,到期清算日为下周一(即周四+4天),资金到期交收日为下周二,则投资者回购资金实际占款天数为4天,而回购名义天数也为4天。
实际占款天数&回购期限对照表:
债券回购有哪些品种
债券以100元面值为1张。上海市场以1000张及其整数倍(10万元的整数倍)参与;深圳市场以10张及其整数倍(1000元的整数倍)参与。
各期限对应的代码及简称见下表:
普通个人投资者可否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根据目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可以作为逆回购方通过债券回购融出资金,到期获取一定的收益,但不能作为正回购方融入资金。
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参与逆回购。
投资者该如何看待交易所回购市场的利率水平
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有时波动较大,既与现有的利率形成机制有关,也与交易所市场参与机构和交易机制等因素有关,对此,投资者还需客观理性看待。
其一,交易所目前回购利率以名义天数而非资金实际占款天数计息。当遇到周末、节假日等日期,市场参与者将自发调整回购利率,从而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利率的波动性。
其二,目前交易所回购市场参与者主要是非银金融机构和公众投资者。在临近季末、年末等时点,银行对非银机构融资意愿有所下降,部分非银机构则转到交易所市场进行融资,从而增加了交易所市场资金需求量,市场参与主体在短期内以较高成本进行融资的意愿有所增强。
其三,交易所回购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回购利率实时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而回购利率的日间波动特点也反映了资金在日间不同时段内需求的结构性变化,不同于平常意义的短期利率波动。
机制调整后,对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有何影响
债券回购利率形成机制新规实施后,投资者需知晓:
一、对于交易所回购的回购报价为回购资金实际占款期间的年化利率,无需考虑节假日影响因素;
二、全年计息天数沪、深市场一致,均为365天;
新规实施须知
新规将于2017年5月22日起实施。对投资者在2017年5月22日前已达成的债券回购交易,其到期购回价仍按原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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