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时间:2024-10-06 20:16:11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

  经纪律检查委员会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4.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6.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定义。P248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又可细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

  资格:5名以上证券从业人员;高管中至少1名证券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按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四、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三)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身的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完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的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

  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含义(P253)

  (二)资产管理业务种类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一对一投资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客户资产净值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础上确定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限额。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投资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l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参与计划的投资者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6.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有关单位备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7.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l0%,也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l0%。

  8.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公司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上述证券的资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

  1.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充分揭示集合计划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

  3.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计划,应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

  4.客户应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投资者详尽了解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6.证券公司及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及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作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障集合计划资产的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六、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以及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证券。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5.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1.证券公司账户体系(6个)

  2.客户的账户体系(3个)

  (四)客户的申请、征信、选择

  首先由客户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申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证券公司应当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前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

  (五)融资融券一般业务P257

  七、证券公司IB业务

  IB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证券公司可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

  作为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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