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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市场的结构和类型(2)

时间:2017-07-19 14:07:52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证券交易市场的结构和类型

  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交易规则

  ①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

  ②交易单位。最小交易单位是一手。

  交易所规定的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

  ③价位。交易所规定每次报价和成交的最小变动单位。

  ④报价方式。传统的证券交易所用口头叫价方式并辅之以手势作为补充,现代证券交易所多采用电脑报价方式。无论何种方式,交易所均规定报价规则。

  ⑤价格决定。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价格决定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⑥涨跌幅限制。

  2007年1月8日起对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股)实施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化安排;将其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除此以外,沪、深交易所还考虑对S股股票采取限制交易,届时只允许一天进行两次竞价,而不再进行连续竞价交易。

  6.中小企业板块。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即审慎推进、统分结合、从严监管、统筹兼顾的原则。

  “两个不变”是指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个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运行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市场交易系统的第二交易系统承担;指数独立是指指数不计入主板市场的指数,而是单独编制该中小板块的独立的指数。

  中小企业板块的制度安排

  (1)发行制度:主要安排在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

  (2)交易及监察制度

  有别于主板市场的特别安排:一是改进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迸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监控指标,并将异常波动股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主要成交席位分别披露买卖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三是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优化股票价量异常判定指标,及时揭示市场风险,减少信息披露滞后或提前泄漏的影响。同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持续推进交易和监察制度的改革创新。

  (3)公司监管制度。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二是建立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三是建立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四是建立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系统;五是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转移至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的机制。

  7.创业板(新内容)

  2009.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l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l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 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 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其他交易市场

  1.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和特征

  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

  特征:

  (1)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

  (2)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

  (3)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拥有众多证券种类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以未能或无须在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为主。

  (4)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以议价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5)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比证券交易所宽松。

  2.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

  (1)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发行的主要场所。

  (2)场外交易市场提供了流通转让的场所。

  (3)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

  3.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1)主要职能。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文简称“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组织构架。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在支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传导央行货币政策、服务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发展过程。

  (4)人民币债券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部门,交易中心负责市场运行并提供计算机交易系统服务。

  债券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买卖与回购交易两部分。现券交易品种目前为国债和以市场化形式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用于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企业中期票据。

  交易时间:每周一~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清算办法: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分别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实行“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三种清算方式,清算速度为T+0或T+1。

  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又称三板,是指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为核心,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服务转让平台。它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以证券公司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以契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目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这类公司按其资质和信息披露履行情况,其股票采取每周集合竞价l次、3次或5次的方式进行转让;另一类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目前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其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进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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