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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督

时间:2017-07-13 12:34:02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督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督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1、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①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发展市场的重要环节,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和宗旨

  ②严厉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三公,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

  (3)三公原则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督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1、国际证监会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①保护投资者

  ②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透明

  ③降低系统性风险

  2、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①法律手段

  ②经济手段

  ③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1、证监会、证监局、证交所、行业协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2、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①现场检查

  ②调查取证

  ③询问

  ④查阅复制封存

  ⑤查询帐户,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查封

  ⑥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时,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当事人证券买卖,限制期限不超过 15 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15 交易日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1、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①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

  ②试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③证券发行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

  2、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①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

  (3)欺诈客户行为包括: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帐户资金

  ④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

  (4)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知情人

  ①发行人的董监高

  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监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商、证交所、登记结算机构、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内幕信息的界定:

  A、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B、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C、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D、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E、董监高的行为可能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F、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G、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H、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

  I、订立重要合同

  J、发生重大债务、重大债务违约

  K、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L、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M、董事、1/3 以上监事、经理发生变动

  N、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O、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P、涉及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Q、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董监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6)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

  ①行为主体知悉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

  ②或泄露内幕信息

  ③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P350-355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保护基金的用途主要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接管、托管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保护基金的来源

  ①沪深交易所在风险基金达到规定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 20%纳入基金

  ②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的 0.5%-5%缴纳基金

  ③发行股票、可转债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④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⑤国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捐赠

  (3)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由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代缴,证券公司在年度审计后,按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4)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个季度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交,每年审计后,确定年度应交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5)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制定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定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

  (6)保护基金的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7)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业绩考评制度、信息报告制度,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①2005.8.30 日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②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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