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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备考练习及答案(2)

时间:2017-07-05 14:43:16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2017证券从业考试备考练习及答案

  1.B。【解析】普通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股份公司在提供优先认股权时会设定一个股权登记日,在此E1期前认购普通股票的,该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在此日期后认购普通股票的,该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2.D。【解析】优先股票的特征包括:(1)股息率固定。(2)股息分派优先。(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认股权是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不是优先股票的特征。

  3.D。【解析】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也就是说,优先股票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但一般是按优先股票的面值清偿的。

  4.B。【解析】非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营利分配的优先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优先权不是体现在股息多少上,而是在分配顺序上。

  5.B。【解析】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将股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其中,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6.B。【解析】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首字母,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被称为H股。依此类推,在纽约、新加坡、伦敦上市的外资股分别被称为N股、S股、1股。

  7.D。【解析】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8.B。【解析】股票发行的定价方式,可以采取协商定价方式,也可以采取询价方式、上网竞价方式等。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9.D。【解析】投资者需要通过证券经纪商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被称为委托。

  10.C。【解析】委托的分类包括:(1)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2)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分为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3)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4)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分为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等。

  11.D。【解析】按交易场所,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用途,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等。

  12.B。【解析】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前者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后者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

  13.B。【解析】客户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书面形式)和非柜台委托两类,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14.D。【解析】证券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包括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和其他内容。

  15.C。【解析】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变更或撤销委托,在采用证券经纪商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

  16.A。【解析】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需支付多项费用和税收,如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

  17.B。【解析】上证50指数是根据流通市值、成交金额对股票进行综合排名,从上证180指数样本中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的样本股,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状况。故B项说法错误。

  18.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条规定,对涉及证券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A。【解析】操纵市场行为包括:(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0.A。【解析】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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