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细则
在2016年底,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分享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细则解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实现产品与风险承受力的匹配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就是“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为进一步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深圳证监局近日指导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举办了“深圳资管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会议”,解读并部署《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来自深圳相关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近500人现场参与了这一会议,参与人员主要为各公司的合规人员和销售人员。
据多位券商相关业务人士介绍,证监会一直在推进适当性管理工作,但此前适当性管理要求散见于各个协会、交易所和业务部门,对于不同业务、产品等有不同的要求。《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制定的证券期货市场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具备行业“母法”的地位,规范性更高、体系性更强,较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分散制定各自办法有更强的指导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构筑了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护线,《办法》将从源头上减少因适当性管理不当而引发的投诉,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管理。此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符合行业和机构的长远利益,牢固树立“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展业理念,将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任,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诚信共赢的行业风气。
“适当性”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
据了解,《办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更严格的要求,7月1日后执行新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客户的体验。《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的同时,也对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投资者应当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购买产品时,应关注产品的流动性、到期时限、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以及其他因素。在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对于投资者来说,未来采集客户信息更加详细、多样。投资者在办理业务时应真实填写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可承受损失的意愿等情况,《办法》在需采集的客户信息中新增了“诚信记录”和“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信息项,在执行过程中需投资者配合提供。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如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公布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的规定,交易所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中包含资产指标的,已添加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相关业务的准入门槛。未来部分业务门槛提高,适当性匹配更加严格。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间的适当性匹配规则和主动推介要求,经营机构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
保护投资者权益 引导市场有序发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衡量一个金融市场是否健全成熟的重要标准。近年来,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实现了高速增长,规模从2012年末的27万亿元急剧成长至2016末的100多万亿元。资管行业的发展满足了大众不同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拥有专业金融服务,能够帮助个人、家庭、机构实现资产增值的财富管理机构有越来越多投资者加入,这在丰富投资者选择同时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挑战。
专家指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是建立产品与投资者之间有效的适配体系,力求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保障其自主投资权利,从而实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的目标。
今年2月,央行牵头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放到了开篇较为重要的位置。与国外成熟资产管理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不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个人投资者占比较大,个人投资者资金占资管市场的60%以上,因此,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使得投资者保护尤为重要。
不同投资者对于市场的认知、产品的理解、风险承受能力存在巨大差异,而金融市场瞬息万变,产品种类多样,结构日渐复杂。经营机构开发客户、销售产品的冲动与投资者处于信息相对弱势地位的冲突,决定了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因此,依据不同投资者的特点,匹配合适的产品,对于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